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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11-29 16:20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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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6〕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張掖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和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張掖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張掖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是市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職能部門。

    市城管執法局按照管理區域設若干執法大隊,承擔具體執法工作,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管理和臨時占用人行道管理。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并承擔違法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要給予支持和配合。

    市公安局在市城管執法局派駐城市管理治安大隊,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作出處理。

    第七條??根據市區城市管理職責劃分,甘州區人民政府承擔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城管執法局相應將環境衛生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委托甘州區人民政府行使。

    第八條??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堅持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條??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皮果核、亂扔煙頭、冥幣、紙屑、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亂吐口香糖的,罰款幅度為10元以上100元以下。

    (二)不在垃圾收集容器傾倒垃圾,亂倒、亂潑污水、亂倒糞便的,或者隨意焚燒垃圾、樹葉及其它廢棄物的;垃圾不按袋裝收集或收集后亂堆亂放的,廢電池等單獨收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罰款幅度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在臨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有礙市容物品的;在沿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排氣扇、遮陽棚(傘)、店牌(匾)影響市容和行人通行的,罰款幅度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十一條??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一)沿街門店店外經營或騎門店經營的,罰款幅度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二)沿街流動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罰款幅度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十二條??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沿街建(構)筑物外墻臟污,裝飾裝璜影響建筑物的整體形象或周邊環境,斷墻殘壁不及時拆除、改造,影響市容的。

    (二)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清洗、維修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作業以及擺攤設點的。

    (三)市政、交通、電力、通信、郵政、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破舊、污損、丟失,沒有進行及時維修、更換、補設或清洗,造成一定損失的。

    (四)未經批準在城區設置戶外廣告及其它非廣告設施的;或者雖經批準,但長期臟污、破損,不及時維修、更換、影響城市容貌的。

    (五)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搭建建(構)筑物、損壞綠化專用設施的。

    (六)將餐廚垃圾傾倒在生活垃圾容器內,或將泔水等流體垃圾倒入沿街下水,污染路面及下水井口的。

    第十三條??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擅自拆除、改建、停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

    (二)建設工程無配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經檢查拒不改正的;施工期間垃圾不及時清理,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環境的;施工結束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影響市容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從事攪拌作業污染路面,將泥漿水排入下水道的;將建筑垃圾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或道路兩旁、公共用地的。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穿行的國、省道公路)和人行道,或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或挖掘城市道路和人行道后,不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五)各種車輛運輸垃圾、渣土等散裝、流體物料不采取封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飛揚的。

    第十四條??在城區建(構)筑物,樹木及其它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或標語的,責令其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拒不清理的,可委托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張貼或涂寫人承擔。無法找到涂寫、張貼人的,由產權單位或使用者、經營者自行清理。

    第十五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經處罰后,有關單位和個人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建筑物或者設施的所有人承擔。

    第三章  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張掖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違規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造成當事人違法建設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批準的部門負責糾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糾正或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行政許可。違法建筑工程由許可部門(單位)組織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批準部門承擔,并按干部管理權限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5%的罰款。當事人接到停工通知后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依法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或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拆除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取土、設置廢渣垃圾堆場及進行其他改變地貌活動,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情節輕微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限期恢復地貌;情節嚴重的,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違法占用道路、廣場、

    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和壓占地下管線等進行建設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限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有關規定的下列行為,責令停止侵害,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樹木、草坪、花壇(池)、綠籬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情節嚴重的,原批準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章????市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缺損及時補缺或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十)擅自在路燈等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十一)其它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損害城市照明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各種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故意毀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沿街飲食燒烤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三十四條??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條??在人行道、樓群院落和店外商販無照經營的,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道及其外延部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在人行道及外延部分停放機動車輛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八章????執法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制止并責令改正;對情節輕微、積極主動改正的,可不予處罰;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扣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或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采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證件以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印制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

    (三) 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應告知被處罰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四)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權利。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市城管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必要時也可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實施查封、扣押時,應制作清單,寫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當事人各執1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期限30天。

    (四)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損壞、丟失的要予以賠償,保管費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被查封、扣押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其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依照本辦法強制拆除的,應向當事人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執法。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三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本規定若干處罰規定的,可按其中較高的一項規定進行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罰。

    第四十四條??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必須實行政務公開,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民對執法人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投訴時,市城管執法局應當按規定及時查處。

    第四十五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忠于職守,文明執法,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監督,不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市建設、規劃、市政、環保、園林綠化、工商、公安、公路等有關部門在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時,凡涉及市城管執法局職能的,應當在3日內將下列事項的審批結果書面告知市執法局:

    (一)市規劃局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廢渣垃圾堆場的。

    (二)市園林局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或者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批準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遷移城市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

    (三)市政管理局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批準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批準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市環保局批準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夜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市區內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市城管執法局知曉的其他事項。

    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履行執法職責時,需要了解未經告知事項的,可向市有關部門查詢,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告知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市城管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行政違法行為屬于市規劃、市政、環保、園林綠化、工商、公安等部門處罰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有權部門處理,有權部門須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市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行政違法行為屬于市城管執法局處罰范圍的,應及時告知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一條??市城管執法局在查處職權范圍內的違法案件,需作技術鑒定、認定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勘驗監測并出具書面鑒定或認定結論;案件當事人應當補辦有關手續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市城管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告知的事項無正當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拒不補辦相關手續,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執法情況,協調解決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所列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的或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張掖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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