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6〕9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甘政發〔2006〕59號)精神,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農民工就業服務
(一)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要加快改革步伐,理順管理體制,建立起城鄉統籌管理就業服務機制。進一步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對農民工一視同仁,實行同工同酬、同待遇,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二)健全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各級勞務部門具體承擔勞務輸出工作。市、縣區勞務工作辦公室,統一歸口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鄉鎮勞務工作站隸屬鄉鎮政府,業務上受縣區勞務辦指導管理。市勞務辦重點是統籌協調、落實政策、制定計劃、典型宣傳、建立考核體系;縣區勞務辦重點是抓好勞務考察、基地建設、協調服務、權益維護;鄉鎮勞務工作站是勞務輸出工作的主體,重點抓好宣傳發動、組織輸送、跟蹤管理。各級勞務工作機構要加強輸出地與輸入地之間的聯系協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加大有組織輸出力度,擴大輸出規模,提高跨省區輸出特別是向東南沿海及發達地區組織輸出比例,調整勞務輸出地域結構,提高輸出層次和水平。
(三)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進一步完善市、縣區勞動力市場服務功能,把農民工就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提供高效服務。在鄉鎮勞動力市場建設試點的基礎上,加快鄉鎮勞動力市場建設步伐,逐步完善服務功能,為農民工提供零距離就業服務。鼓勵發展勞務公司、勞務經紀人、勞務帶頭人等勞務中介機構,培育市場載體,促進勞動力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構建起覆蓋城鄉、運轉規范、服務到位的勞動力市場服務體系,實現勞務輸出工作由政府引導推動轉向政府協調服務和市場化運作轉變,建立起農民工市場就業的長效服務管理機制。
(四)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按照發展促就業,項目增崗位的思路,緊緊圍繞我市三大戰略以及七大項目體系建設,發展二、三產業,開發就業崗位,擴大就業容量,使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五)強化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按照誰輸出、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各級勞務工作機構和各類勞務中介組織,必須在輸出前對農民工進行權益保護、城市生活常識、勞動安全以及職業道德等知識的培訓,提高農民工自身防范意識。要做好宣傳動員、報名體檢、組織輸送、跟蹤服務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堅持選派“勞務大使”制度,協調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積極與輸入地相關部門配合,解決突發事件和各類勞資糾紛。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勞務基地,建立黨團、群團組織和勞務協會、同鄉會等自律組織,切實維護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農民工培訓
(六)整合培訓資源。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社會各方參與的培訓工作機制。整合勞動部門就業訓練中心、教育部門職業教育中心、行業培訓中心、鄉鎮培訓基地、民辦培訓機構等培訓資源,形成“五輪驅動”的培訓機制。優化師資、設施配置,組建一支專兼職搭配協調、專業結構合理的高素質農民工培訓教師隊伍。要在建立鄉鎮農民工培訓基地試點的基礎上,加快鄉鎮農民工培訓基地建設,完善辦學條件,擴大培訓規模,盡量貼近農民、方便農民搞好培訓就業工作。
(七)多形式開展培訓。一是要堅持市場導向與用工需求相結合。大力開展“訂單式”、“對接式”和“外向型”培訓,以需求定培訓,以培訓促就業。二是要堅持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積極引導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走“校企聯姻”的路子,探索校校聯合、校企聯合辦學模式,實現校企之間“你培訓,我補貼;你就業,我推薦”的互動雙贏。三是要堅持引導性培訓和技能性培訓相結合。在提升農民工技能水平的同時,加強務工前各種常識的引導性培訓,努力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四是要堅持長、中、短相結合,特別是短期為主的職業技能培訓。要緊緊圍繞市場需求,分層次進行培訓,做到培訓一批,輸送一批。五是要堅持輸出地與輸入地培訓相結合。一方面組織農民工到本地各類培訓機構培訓;另一方面將未經過培訓,但符合用工條件的人員,直接組織輸送到用工企業,由用工企業邊培訓邊上崗。要著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在3年內組織實施10萬農村勞動者素質提升工程,加快勞務輸出由苦力型向技能型轉變步伐。
(八)建立培訓評估機制。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的考核,定期對培訓機構和培訓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各環節和綜合效益進行評估,保證培訓質量。要對培訓機構建立以培訓合格率、職業技能鑒定率、就業率為重點的科學評估機制,規范其運行,切實將培訓與就業對接,為農民工提供實效服務。
(九)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持證,后上崗”的就業準入制度,對國家規定的87個工種和省上確定的33個工種實行就業準入。用人單位在招收從事技術工種的農民工時,要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勞動保障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及時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考核合格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十)多渠道籌措資金。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農民工培訓的專項資金。相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積極向上爭取各項培訓項目資金。農業部門、扶貧部門要積極爭取“陽光工程”、“科技入戶工程”、扶貧工程”等培訓項目資金;勞動保障、教育、建設、團委、婦聯等部門也要各司其職,積極爭取對口的專項培訓資金;強化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落實農民工培訓補貼。
三、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
(十一)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領域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設局制定。同時,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開工后15日內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三方協議,明確各自職責,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和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建設等相關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十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實行重點監控,將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狀況的重要內容,記入勞動保障年審檔案,定期不定期地將有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記錄的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而造成重大影響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企業不能申報優秀企業評審,企業負責人不得申報優秀企業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認定其為重合同守信用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其列入信用不良單位,減少授信額度或取消授信;建設、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資質年審時不予通過,并建議上級發證機關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所在工程不能參加各類評獎評優,兩年內不得參與工程投標。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逐出行業市場。
(十三)加強和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農民工工資。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安排農民工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在經濟增長的同時要適時合理提高農民工工資。
(十四)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在1個月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和備案手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風險金;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要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以農民工集中的建筑、礦山、餐飲、加工等行業為重點,著力抓好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使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同時,積極推進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制度,提高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五)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安監、地稅等部門,積極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力爭用3年時間,將礦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險化學品生產流通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基本覆蓋到工傷保險制度之內。相關部門要將農民工工傷保險列為社會保險費征繳、企業工商登記、安全許可證發放、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及工會工作的重要內容或必備條件,督促高風險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十六)努力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要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切實解決農民工進城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重點是住院醫療或大病醫療保障。勞動保障部門結合我市實際和農民工特點,盡快制定繳費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的專門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實施辦法。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相應的醫療結算服務。對農民工中已經穩定就業、具備條件的人員,也可隨用人單位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或者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辦法參保。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農民工進城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十七)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辦法。要結合農民工的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要求,根據國家、省上的規定,制定專門的農民工參保配套政策。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從事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所有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為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
五、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十八)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為加強對解決農民工問題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勞動保障、發改、農辦、建設、安監、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解決農民工問題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各項政策的落實。通過不定期召開會議,開展專項活動和聯合調研,協調解決農民工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形成上下聯動、部門配合、協調統一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解決農民工問題。
(十九)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并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管理,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糾正和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工作。完善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可通過委托代耕或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教育部門負責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堅持“以輸入地政府全面負責、以全日制公辦學校接納為主”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公辦中小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入學。對農民工子女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以及管理等方面與城鎮學生一視同仁,不得以戶籍為由收取“借讀費”、“擇校費”等,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酌情減免費用,確保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能夠“進得來、讀得起、學得好”。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要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對有特定傳染病的農民工要給予免費治療。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對農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種工作。
人口和計生部門負責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堅持以輸入地為主,輸入地和輸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則。把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輸出地要協助輸入地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和婚育證辦理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農民工提供婚育信息。要加強與政府駐外辦事處和駐外勞務管理機構的合作協調,積極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站建設工作。
發改、建設等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落實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在城市居住時間滿3年以上(含3年)的農民工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每年要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總量的10%用于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現象,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繼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督促建筑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依法保障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權益。將農民工有關問題列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的各項法規及標準。抓好農民工,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嚴厲查處生產事故,依法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加大對隱瞞事故的處理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公安部門負責農民工戶籍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自愿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給予辦理所在城鎮的常住戶口登記,對辦理戶籍手續除收取規定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負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欠薪逃匿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
統計部門負責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勞動保障、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現有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開展農民工情況調查,制訂、完善農民工定期報表制度,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監察機關按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解決農民工問題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社區服務機構要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工會負責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工會組織,逐步提高工會組織為勞動者維權的能力。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要簡化農民工入會、轉會手續,保障農民工及時方便地加入工會,要把農民工納入評選先進和勞動模范的范圍,樹立和表彰農民工中的優秀分子。
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和培訓資源,積極開展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同時,充分發揮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婦女維權崗”和“青少年維權崗”的教育、維權功能。
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委、政府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不公正對待農民工、甚至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要給予批評曝光,逐步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幫助農民工的良好輿論環境。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相關政策,改變服務方式,幫助農民工解決生產、生活中的有關問題,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促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