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6〕9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張掖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建設廳《甘肅省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和省上的政策指導下,建立適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退出和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民政、發改、國土、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五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相關優惠政策;縣區人民政府購買的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新建住房為輔的方式籌集,嚴格限制集中成片建設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購買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三)騰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三章 保障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定價標準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原則上控制在當年公布的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50%-80%。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配租住房面積標準(租金補貼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按國家和省上規定的報批程序制定和調整。各縣區原則上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包括單身居民)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
(二)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或扶(撫)養關系并在一起實際居住的;
(三)申請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連續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四)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縣區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準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并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困難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1、夫妻;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4、父母雙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5、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 實施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可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現住房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
(五)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六)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是否解決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等享受住房優惠待遇證明;
(七)屬烈屬、殘疾的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第十二條??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機關受理后,應當及時簽署初審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做出審核決定。
審核小組可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居住地以及所在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公示屆滿之日起10日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發放《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
第十五條 對已取得《資格證》、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家庭,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條件排隊輪候解決。
房產管理部門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家庭發放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示。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后,房產管理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十六條??已準予廉租住房補貼的申請家庭,應當根據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出租人憑《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和身份證領取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第十七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申請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申請家庭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廉租住房產權人繳納租金及物業管理等費用。實物配租住房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期滿應當對承租戶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權后,其原先租住的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用于廉租住房調配。
申請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產管理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已準予租金核減的申請家庭,與產權單位簽訂《公房租金減免協議》,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產權單位按照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每年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及時作出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或在3個月內收回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顚S?。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二條??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3個月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可依照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涉及廉租住房的計租單位統一按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和省、市的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