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06〕8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審批程序》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審批程序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以及《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張政辦發〔2004〕130號)精神, 參考中西部部分城市的做法,結合實際,制定我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審批程序。
一、供應對象
(一)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的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為基數,在此標準以下的為中低收入家庭。
1、具有本市(不含五縣)城鎮戶口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戶指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m2);
2、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尚無住房的城鎮單身居民;
3、現住房被鑒定為危房的城鎮居民家庭。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1、199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沒有按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也未能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已按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控制標準下限的80%、也未領取住房補貼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在企業破產、解體、改制過程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的職工可優先購買。
3、2000年1月-2004年12月底期間錄用,未能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拆遷戶
1、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因自有房屋拆遷,按評估價補償的拆遷戶。
2、在政府收購儲備土地過程中,自住房屋拆遷,只接受了貨幣補償且未安排重建住房用地的農戶。
(四)在本地服役的現役軍隊干部、職工和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轉人員。
(五)在政府招商引資、企業技術改造中引進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二、審批管理
成立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審批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房管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國土局、建設局、人事局、勞動局、監察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工作人員從市房管局抽調2人、市民政局、監察局各抽調1人,具體負責購房對象購買資格的審查及其日常工作。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購人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供相關有效證明資料: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購人戶口簿(附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另需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
3、申購人及其配偶身份證(附復印件);
4、申購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無房、住房未達標或住房困難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
5、現住房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附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審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購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初步確認其購房資格。
(三)公示
對初審合格的申購人,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四)審批
公示期內有投訴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提交領導小組審批后核發《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五)購房
取得《準購證》的家庭,可憑《準購證》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具體審批購房手續按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