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06〕118號
甘州、山丹、民樂、肅南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緊急通知》(甘政辦發電〔2006〕56號)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事關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有關縣(區)政府要嚴格按照省上緊急通知要求,抓緊制定本縣(區)煤礦整頓關閉三年規劃,并于6月18日前將規劃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于6月11日前一并上報本縣(區)2006年關閉礦井的數量及名單、2007年關閉礦井的數量及到2008年6月底保留礦井的數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省上通知要求,負責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并盡快編制全市煤礦整頓關閉三年規劃,報市安委會審定、市政府審核同意后按時限要求報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緊急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 2006年6月8日)
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19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優化煤炭工業產業結構,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重要性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是淘汰落后、優化布局、提高產業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徑,是提高小煤礦本質安全水平和確保煤炭資源合理開發的必然選擇,也是煤炭工業節約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通過整頓關閉,可大幅度減少小煤礦數量,提高辦礦規模和安全、裝備、技術管理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煤礦事故。各市州政府要充分認識搞好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將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統一部署,規范運作,積極推進。
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基本目標
從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爭取用三年時間實現“一個好轉、兩個減少和三個提高”的目標。
一個好轉:采礦秩序明顯好轉?;鞠麥绶欠ㄩ_采、違法違規生產、建設、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礦。
兩個減少:一是小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單井規模在9萬噸/年以上,產業結構趨于合理;二是小煤礦事故總量大幅度下降,特別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萬噸死亡率力爭控制在4以下。
三個提高:一是小煤礦資源回收率明顯提高,采區回采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以上,破壞和浪費資源的現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礦裝備水平明顯提高,基本實現正規開采,采掘機械化程度達到20%以上,全部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是小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明顯提高,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各項規章制度齊全,從業人員文化程度達到初中以上,特種作業人員達到高中以上,主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達到中專以上。
三、煤礦整頓關閉的步驟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原則上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5年7月一2006年6月):以整頓關閉為工作重點,依法取締關閉非法開采、違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礦井。
第二階段(2006年7月一2007年6月):以整頓關閉和煤炭資源整合為工作重點,一手抓整頓關閉,一手抓資源整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礦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資源整合的目標、范圍、原則和程序進行。通過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改變小煤礦過多、過亂、過散的狀況,進一步減少礦點數量。
第三階段(2007年7月一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強化礦井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工作重點。繼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嚴格安全準入,強化源頭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礦整體水平。
四、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點
(一)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對非法開采和已關閉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礦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并依據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發現同一礦井1年內2次或2次以上超層越界開采的,一律予以關閉;非煤礦山違法從事煤炭開采的,一律予以關閉。
(二)限期關閉和淘汰以下七類礦井:
1、關閉布局不合理礦井。對不同的采礦權人,其許可的采礦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俗稱樓上樓)的礦井,只能保留一個,其余必須關閉;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必須關閉。
2、淘汰落后生產能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采礦許可證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續,到期一個關閉一個;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3、關閉違法組織生產的礦井。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但仍擅自從事生產的煤礦;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被列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整合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產的礦井,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礦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產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5、關閉資源整合方案中確定的被整合礦井。當地政府批準列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被整合的礦井必須先關閉、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產系統,礦井的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關閉當地政府決定依法關閉的礦井。發生重特大事故且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井;不符合當地政府產業政策的礦井,由當地政府決定依法關閉。
7、關閉煤炭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經省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煤炭資源接近枯竭且2006、2007年年底前采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及時注銷其各種證照,并于當年依法予以關閉。
(三)明確全省煤礦單井規模,經過整合和技術改造,到2008年6月,全省煤礦單井規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平涼市15萬噸/年以上;省內其他地區9萬噸/年以上。
(四)嚴格拉制新建礦井規模、數量。從現在起,全省一律停止核準(審批)15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不得核準(審批)列入淘汰范圍的小煤礦進行擴大能力的改擴建工程。
五、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煤礦整頓關 閉工作由省政府統一負責。各產煤市州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制定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明確和落實市、縣政府和各部門在煤礦整頓工作中的貴任,把關閉煤礦的任務逐級分解到基層,落實到具體礦井。
(二)制定三年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各產煤市州政府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和協調機構要結合本地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抓緊組織制定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三年( 2005年7月一2008年6月)規劃方案。規劃方案應明確煤礦整頓關閉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礦井名單、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驟、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細化關閉礦井的范圍和對象,確定每個階段的關閉礦井數量計劃和2008年6月底保留的小煤礦數量。
(三)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落實部門職責。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落實各部門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職責。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認定非法開采、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超層越界、布局不合理、資源接近枯竭、國有煤礦井田內以及資源重疊礦井,并向當地政府提出關閉礦井名單;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井的采礦許可證,對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礦井及時依法吊(注)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存在重大隱患礦井依法作出停產整頓、停止施工的監察指令,并向當地政府提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關閉礦井名單;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礦井及時依法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控制新建礦井規模,負責認定違法生產、非法掛靠、一證多井、落后生產能力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礦井,并向當地政府提出關閉礦井名單;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井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對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礦井及時依法吊(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礦井的工商營業執照,對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礦井及時依法吊(注)銷工商營業執照。
公安部門負責收繳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礦井的火工用品,注銷民用爆破器材準用證;負責維護礦井關閉現場的秩序。
供電部門負責切斷決定關閉礦井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查處當地供電部門向非法煤礦供電行為。
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監察;負責對存在非法開采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縣、鄉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負責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辦礦問題。
請各產煤市州政府抓緊時間摸清現有煤礦的基本情況,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將三年規劃分別報送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本地區2006年關閉礦井的數量及名單、2007年關閉礦井數量以及到2008年6月底保留礦井數量于6月12日前分別報送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