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06〕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在市一屆人大四次會議和市政協一屆四次會議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含各民主黨派和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并交市政府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268件,其中代表建議97件,委員提案171件。為切實提高建議、提案辦理質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辦理工作的責任感
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是依法監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政協委員提案是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重要形式,是履行職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建議、提案既是對政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也是對政府工作的督促和檢查。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對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和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參政議政作用,對于密切黨和政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增強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促進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區)、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的高度,從實施三大戰略、構建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局,從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實際出發,進一步深化對辦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努力把建議提案做深、做細、做實,把每一件建議、提案辦理好、落實好。
二、求真務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各縣(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依據, 把提高問題的解決率和代表、委員的滿意率作為辦理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議和提案,扎扎實實地解決代表、委員們關心的問題,努力讓代表、委員滿意,讓人民群眾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解決,抓緊落實;凡應該解決,但由于財力、物力等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列入計劃,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決;對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或情況與事實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員實事求是地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對代表、委員過去多次提出,至今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的建議和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細致地開展工作,能辦的要抓緊辦好辦實,不符合要求或確實難以辦到的,要說明緣由,解釋清楚,爭取代表和委員的理解和認可?!∫訌娡?、委員和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部門及工商聯、各民主黨派、團體的聯系,主動聯系溝通,切實了解代表、委員提出建議、提案的意圖,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找準解決問題的途徑。對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部門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或者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的問題,在答復前要征求代表、委員意見后再行文。代表、委員對第一次答復不滿意或又提出新問題的,承辦單位應按照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有關規定重新答復。對所有的建議、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復。
三、強化督查,不斷創新辦理方式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適時會同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部門對重點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了解情況,推動辦理工作順利進行。同時,要及時通報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對辦理進度快、質量好的提出表揚,對無故延誤期限或辦理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各承辦單位要積極探索和創新靈活多樣的辦理方式,力求在辦理方式有所創新。一是認真籌劃,精心準備,組織好現場辦理。承辦量在5件以上的單位至少要有1次現場辦理,10件以上的至少要有2次,20件以上的至少要有3次?!《翘岣呙嫔搪?。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走訪代表和委員,進行面對面交流,共同研究解決提出的建議和提案,一般面商率要達到50%以上。三是公開辦理。要選擇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的重要建議和提案,公開向代表和委員答復,并向代表、委員宣傳部門工作情況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新動向,引導代表和委員多提好的建議和提案,多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出謀劃策。
四、規范統一,維護復文的嚴肅性
(一)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要逐件清點、核對、簽收,若認為交辦意見確有不妥時,應在接到建議、提案起10日內與市政府督查室聯系,不得拖壓擱置或自行轉給其他承辦單位。對自行轉給其他承辦單位辦理,不能按時辦結并答復代表和委員,或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該承辦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二)各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和委員。涉及幾個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負責匯總有關意見并答復代表、委員;個別因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書面向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說明情況,經同意后,可延長1個月辦結。所有建議、提案須在8月31日前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委員。
(三)對建議和提案的復文要按問題的解決程度,用“A、B、C、D”標出辦理結果(注在復文首頁右上角)。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以后解決的,用“C”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D”標明。
(四)各承辦單位給代表、委員的復文必須附市政府辦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對代表、委員反映不滿意的建議、提案,由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協提案委或市政府督查室責成原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并在1個月內辦結。
(五)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復文應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并寄送所有建議人和提案者,同時抄送市人大代工委(2份)、市政協提案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凡辦理建議、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辦單位,須在9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報送總結。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