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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等七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11-18 19:06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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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6〕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等七個規范性文件,已經二○○六年二月八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張掖市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及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生態環境改善,有利于合理使用和節約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村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有利于城市建設和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市建設局是全市城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市的城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具體負責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甘州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組織領導,涉及房屋拆遷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并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規劃、房產、監察、物價、信訪、公安、工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拆遷人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以及能夠滿足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需要的產權調換房源證明。

    前款第(四)項中的內容包括:確切的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狀況(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單位及其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名單、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概算資金、產權調換房源、過渡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拆遷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護和環保措施)。

    政府實施危舊房拆遷改造、城區土地整理需凈地出讓或新區開發、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提交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舊城拆遷改造規劃、同意出讓或儲備土地的批準文件,可以免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材料。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并說明理由。

    一個拆遷項目,被拆遷戶數在100戶以上的,審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項目內容、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信訪接待制度、責任承諾制度、舉報制度、監管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公開拆遷政策和辦事程序,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不公示前款所列事項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有設施。?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任務完成后,拆遷人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驗收。?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未按拆遷范圍完成房屋拆遷任務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拆遷完畢通知書,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許可、開工許可等建設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招投標或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采用招投標形式確定拆遷實施單位的,應按招投標管理規定辦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招投標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拆遷人委托拆遷,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的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期限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買賣、交換、抵押或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房產、工商、公安、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析產或者交易、工商營業執照、戶口遷入等手續。停止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停止期限,停止期限不得超過拆遷期限。?

    第十五條??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搬遷期限、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由拆遷人自補償協議訂立之日起的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貨幣補償金額專項存款憑證。?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購買房屋或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第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債務人自拆遷補償協議訂立之日起的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抵押人不能變更抵押財產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

    抵押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為抵押財產。?

    拆遷設有典權的房屋,應當先依法清典。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根據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裁決時,該項目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產權戶占被拆遷總戶數30%以上的,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提請公證機關實施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等內容進行聽證。

    具體裁決、聽證、行政強制拆遷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郵政、電力電信、公共文化、旅游、體育等設施以及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協議或者裁決書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民政、勞動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或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并減免相關費用。?

    拆遷涉及的中、小學學生,可以在原學?;蛘攥F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應無條件接收,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原拆遷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予以公告。

    有糾紛的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不得轉讓。?

    第二十六條??用于房屋拆遷補償的資金,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下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實施單位或有房屋拆除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拆除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拆遷人應當與拆遷實施單位或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訂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訂立的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以及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拆遷結束后,拆遷人應當及時辦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件注銷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價格,結合房屋所在區位級別、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容積率、成新、環境、朝向等因素評估確定。

    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面積應同時進行評估,并計入貨幣補償金額。

    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本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屋拆遷狀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價格。?

    被拆遷房屋內裝飾裝修的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另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面積和結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房產憑證的記載為準。土地使用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合法土地憑證的記載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以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的,經規劃部門批準改為商服用房并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按商服用房給予補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商服用房的,對有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另按商服用房歇業補助標準給予6個月的經營補助。

    城市規劃區以內,被拆遷房屋評估辦法及地段區位級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是平房的,在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基礎上上浮20%?補償;

    (二)被拆遷人在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公有租賃住房,且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于所在區位級別拆遷補償最低價格的,按照拆遷補償最低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在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屬于五保戶、孤老、孤兒、孤殘者,或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房屋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安置:

    1-2人戶30平方米,3人戶45平方米,4-5人戶60平方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常住戶口人員,應計入被安置人數: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二)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

    (三)未成年子女應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其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四)夫妻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外的。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另有正式住房:

    本人或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自有產權住房或租賃公有住房的;

    本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其他拆遷區域按本辦法規定得到補償安置的。

    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其原性質及原面積按城市規劃就近予以重建。確實不能重建的,經被拆遷人的主管部門同意,給予貨幣補償,由本級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公共建筑、城市通訊纜線、供電線路、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綠地的,或因拆遷工作不善造成損毀的,拆遷人應根據市政、園林建設有關規定予以復建或賠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一)租賃雙方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二)產權共有人之間就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而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之間就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或者繼承人范圍未明確,而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兩處以上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四十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一條??拆遷商服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的房屋和產權調換的現房、期房的價格,均以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日為估價時點,由同一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實行就地、就近或異地返還。拆遷區域用于住房建設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就近返還。

    被拆遷房屋異地返還的,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15%,生產、辦公、商服等非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20%,予以產權調換。?

    第四十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過渡期補助按被拆遷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按月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屋過渡的,過渡期內不再支付過渡期補助。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增發過渡期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50%,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100%。

    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三個月過渡期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拆遷商服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付給歇業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城市規劃區內補助標準為:一類地段商服用房100平方米以內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0元;100—200平方米之間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0元。

    每降低一個區位級別,補助標準下浮15%。

    生產、辦公等非住宅房屋歇業補助費由拆遷人同被拆遷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歇業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被拆遷房屋屬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歇業補助費發給承租人;其他非住宅房屋,歇業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參照房屋租賃期限,按照雙方各享有50%的原則協商分配。

    第四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第四十八條??拆遷租賃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一)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產權人,70%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可按前項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面積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產權歸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拆遷其他國有產權的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安置補償。?

    第四十九條??拆遷出租的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遷當事人達成貨幣補償協議的,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60%給被拆遷人,40%給承租人;但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拆遷出租的其他國有產權的非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予以補償。

    第五十一條??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按照其建筑材料價值,結合剩余期限適當給予補償。

    市城市規劃區補償標準:土木結構平房每平方米補償60元;磚木結構平房每平方米補償90元;磚混結構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20元,磚混結構樓房每平方米補償150元.?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就產權調換的房屋達不成協議,而被拆遷人既不選擇拆遷人提供的房屋,又未在拆遷人提供房源之日起30日內自行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

    第五十三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一次安置的付給一次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的付給兩次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產權證所載面積1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按400元補助,14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元計算補助.

    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電話、有線電視、燃氣設備等遷移發生費用的,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補助。

    拆遷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通訊、燃氣、動力設施、機器設備、貨物、生產辦公用具等拆除、安裝、存放及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補償。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五天的搬家公假。

    對積極配合拆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可給予搬家獎勵。?

    第五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購買中低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或者承租。

    第五十五條??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儲備、采購以及拆遷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劃管理,應當符合《甘肅省城鎮住宅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工程竣工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驗收不合格的,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修繕、改建、調換或對房屋使用人給予賠償。

    第四章 ?城區村民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因城市建設實施房屋拆遷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房屋可采取貨幣補償、異地遷建、產權調換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十七條??村民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房屋的,按《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對其合法批準的房屋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五十八條??村民房屋面積、結構、用途確定,有房屋權屬證的,以房屋權屬證載明的面積、結構、用途為準。無房屋權屬證的,以房產、國土、規劃等管理部門和村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共同確認的面積、結構、用途為準。

    第五十九條??拆除村民經合法批準的畜圈、門樓、院墻、棚屋、廁所等附屬設施,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十條??拆遷鄉(鎮)村、社辦公、企業生產等非住宅用房,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六十一條??村民因征地拆遷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補償(助)標準,各縣可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由張掖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及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拆遷估價管理工作。

    各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估價管理工作。

    ?價格、國土、房產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由估價機構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和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容積率、成新、環境、朝向、設施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過渡期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搬家補助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拆遷評估價格應按照市國土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予以修正。

    拆遷估價機構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單位,精確到元。拆遷估價報告應說明估價結果應用的有效期,估價報告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評估報告之日起至房屋拆遷補償結束時止。

    第五條??被拆遷的房屋和產權調換的現房、期房,均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估價時點,由同一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拆遷規模大,分期(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六條??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七條??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評估機構蓋章方才有效。

    第八條??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后,進入本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

    估價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具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 、房屋拆遷評估崗位證的人員名單,及其證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定期公布估價機構名錄。

    凡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未向社會公布的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拆遷當事人的委托,從事與房屋拆遷補償有關的估價活動。

    第九條??選擇估價機構可采取拆遷當事人共同協商、被拆遷人代表投票或者抽簽搖號等方式決定。

    第十條??拆遷公告發布后,依據拆遷人的申請,市拆遷管理部門應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估價機構發出書面估價邀請,并在媒體上刊登。報名截至日屆滿后2日內在拆遷現場公布應邀報名的所有估價機構的名稱、資質等級、地址、聯系電話等情況。

    第十一條??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方式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程序:

    (一)市拆遷管理部門應將報名參加評估的估價機構的名單、領取選票的時間和手續、投票的時間、地點以及估價機構提供咨詢的時間和地點等有關事項,以通知的形式在媒體或拆遷現場向拆遷當事人公布。選票的制作、發放及投票相關組織工作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

    (二)應發選票數為拆遷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證(不含房屋共有權證)的總數,一證一票。

    (三)選票發放時間截止,由市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現場向拆遷當事人公布選票發放結果。因被拆遷人不領選票,造成已發選票達不到應發選票數50%的,改由以抽簽或搖號方式決定拆遷估價機構。已發選票達到應發選票數50%以上的,進入投票程序,投票結束后當場開箱驗票?;厥掌睌挡坏陀谝寻l選票數50%的,由市拆遷管理部門派人負責唱票、計票,并公布得票最多的估價機構,中選評估機構?;厥掌睌档陀谝寻l選票數50%的,由市拆遷管理部門于驗票后當場宣布改由以抽簽或搖號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拆遷人、被拆遷人各選1名代表負責監票,雙方當事人不選或選不出代表的,由當地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派人監票,不影響驗票、唱票、計票活動的進行。

    第十二條??采取拆遷當事人抽簽或搖號方式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程序:

    (一)市拆遷管理部門應將抽簽或搖號確定估價機構的有關事項以通知的形式在媒體或拆遷現場向當事人公布。

    (二)拆遷人、被拆遷人各選1名代表參加抽簽或搖號,代表的身份須經市拆遷管理部門或街道、居委會工作人員驗證,被拆遷人不選代表或選出的代表人數超過1名且不能最終確定抽簽或搖號代表的,由拆遷人代表抽簽或搖號。

    (三)市拆遷管理部門在當地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派出人員和抽簽或搖號代表監督下,將各估價機構的編號放入抽簽或搖號箱內,由被拆遷人或拆遷人抽取或搖取。首次抽取或搖取的估價機構為中選估價機構。

    第十三條??市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或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對投票、抽簽、搖號全過程進行攝錄音像資料,音像資料由市拆遷管理部門存檔。市拆遷管理部門派人對上述過程的主要環節制作記錄,記錄需經計票人、唱票人、監票人,或由抽簽代表、搖號代表簽字認可。

    第十四條??拆遷當事人認為投票、抽簽或搖號過程需要公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五條??估價機構確定后,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確定結果,與確定的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規劃、房產、國土等部門和相關組織成立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估價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估價專家委員會選聘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一)?取得《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在估價機構執業;

    (三)?無違法或違反估價人員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估價機構應當全面掌握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準確判斷被拆遷房屋的權益狀況、實物狀況、區位狀況。估價人員應當逐戶實地查看,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搜集補充估價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應向估價機構、估價專家委員會如實提供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資料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資料及其他估價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協助估價機構、估價專家委員會進行實地查勘。接受委托的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在進行實地查勘時,應當事先通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配合協助查勘。估價機構應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音像資料。實地勘查記錄應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拒絕進行實地查勘的,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拆遷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厲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分戶估價報告中做出相應說明,估價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屬資料,參照同類地段級別、同類用途、結構的房屋進行評估。

    拆遷人、被拆遷人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配合估價機構和估價專家委員會實地查勘,造成估價失實或其它后果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估價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規范,根據房屋區位、結構、用途、產權及土地使用狀況等因素,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參照相同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本市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和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價格,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成新、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估價結果。

    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依照本市地段區位級別而定。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面積和結構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對房屋的用途、結構沒有明確記載的,其用途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對房屋用途、結構均沒有記載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房屋用途和結構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未注明房屋面積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估價機構或估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估價人員是被拆遷人或與被拆遷人有直系親屬關系或近姻關系的;

    (二)估價機構是拆遷人、被拆遷人的;

    (三)估價機構或估價人員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估價的。

    第二十三條??估價報告應對被拆遷房屋房產、土地評估結果分別表述,并載明土地出讓金數額。估價部門應當將分戶估價的初步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個工作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初步估價結果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向拆遷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分戶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注明當事人申請復核估價、另行委托評估、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的權利及期限。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分戶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估價或向估價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申請人應寫明申請復核估價的實事及理由,并附相關證據。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拆遷人、被拆遷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估價結果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估價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估價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技術鑒定;超過15個工作日未書面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的,視為對復核估價結果無異議。復核估價結果作為拆遷補償及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估價的,應當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簽訂委托估價合同。受托估價機構應當自簽訂委托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估價報告,并送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委托估價所需費用有委托人承擔。

    拆遷人、被拆遷人對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另行估價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超過15個工作日未書面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的,視為對另行估價結果無異議。另行估價結果作為拆遷補償及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申請技術鑒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拆遷人、被拆遷人;

    (二)需進行鑒定的房屋尚未滅失(經拆遷人和被拆遷

    人協商同意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房屋滅失的除外);

    (三)需鑒定的事項為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被拆遷人申請技術鑒定,應向估價專家委員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鑒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書;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準建手續等相關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分戶估價報告、復核估價結果或另行估價報告。

    (五)估價專家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應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估價專家委員會自受理鑒定申請2個工作日內隨機抽取3名估價專家委員會的委員組成鑒定組,并將鑒定組成員告知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原估價機構。

    ?第三十二條??抽取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被拆遷人的;

    (二)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鑒定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工作的;

    (三)與出具被鑒定估價報告的估價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或近姻關系的;

    (四)與受估價房屋的產權人有直系親屬關系或近姻關系的;

    (五)與拆遷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原估價機構認為抽取的鑒定組組成成員具有上述應回避事由的,應決定回避。

    ????第三十三條??鑒定組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第三十四條??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估價專家委員會的要求向鑒定小組提供鑒定所需的相關資料,并作出相關說明。

    第三十五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或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托鑒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書面鑒定意見須經鑒定組成員全體簽名,有不同意見的,應予注明。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估價報告作為拆遷補償及裁決依據。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出具估價報告。重新出具的估價報告經估價專家委員會認可后,作為補償和裁決依據。估價機構拒不改正錯誤,不按時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的,由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估價,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自簽訂委托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估價報告,該估價報告作為補償和裁決依據。

    第三十六條??房屋拆遷估價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估價報告鑒定被維持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估價報告需重新作出的,鑒定費用由出具該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使估價機構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而導致估價報告被估價專家委員會認定需要重新作出的,鑒定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需委托估價專家委員會對估價報告進行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分擔。

    第三十七條??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拆遷房改產權房屋以經濟適用住房調換房屋的,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的經濟適用住房均評估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三十九條??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本市拆遷估價機構名錄中予以清除:

    (一)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拆遷估價業務的;

    (二)出具虛假估價報告,估價結果嚴重失實,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認定有錯評、漏評或未被采用的分戶估價報告超過全年分戶估價報告總量10%以上(含10%)的;

    (四)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或者解釋義務的;

    (五)不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下稱當事人)就城市房屋拆遷的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稱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和管轄的范圍。

    第六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拆遷人的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項目依據文件;

    (四)房屋拆遷許可證(含拆遷延期手續)及房屋拆遷公告;

    (五)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六)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七)該項目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對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八)補償安置資金監控材料;

    (九)申請人與被申請人3次以上的協商記錄(當事人沒有簽字的,須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十)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的情況分析報告;

    (十一)拆遷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拆遷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裁決時,該項目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產權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1、拆遷項目總產權戶在100戶(含100戶)以下,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占總數20%以上的;

    2、拆遷項目總產權戶在101戶至200戶之間,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占總數15%以上的;

    3、拆遷項目總產權戶超過200戶的,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占總數10%以上的。

    聽證時間,不計入裁決申請的受理期限。

    第九條??拆遷管理部門對應當進行聽證的裁決申請,應組織聽證,并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會通知書須提前7日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應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以及申請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聽證會應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原因進行聽證。

    聽證完畢,當事人或者聽證代理人應對聽證筆錄進行核對,并簽字認可。當事人或聽證代理人拒絕簽字的,應在筆錄中載明。

    當事人或者聽證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當場能認定確屬前款所列五種不予受理行政裁決情形之一的,可當場決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核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時,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當事人應對調解筆錄進行核對并簽字認可。拒絕簽字的,可視為放棄調解。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估價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人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需要作出書面裁決的,必須經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申請裁決工作人員回避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回避。決定回避的,另行指定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當事人;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六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拆遷管理部門認定的事實;

    (四)裁決的依據、理由;

    (五)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六)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和期限;

    (七)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拆遷管理部門公章。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七條??裁決書及裁決相關文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拆遷人因按裁決決定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未提供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被拆遷人不按裁決決定搬遷的,拆遷人應向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不搬遷的原因。需要強制拆遷的,拆遷人應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項目批準文件;

    (二)監控資金證明;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權屬或租賃證明。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房產、規劃、土地、信訪等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人大、政協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聽證會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以及《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規則》的規定組織進行。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或租賃證明或者補償資金的監控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按《張掖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拆遷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規則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申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聽證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聽證工作,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對擬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行政強制拆遷和拆遷行政裁決舉行的聽證,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聽證會是聽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聽證事項的相關事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程序,聽證會不就聽證事項作出決定。

    本規則所稱聽證當事人,是指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本規則所稱聽證參加人,是指被邀請參加聽證的非當事人。

    第四條??聽證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證據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擬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會的3個工作日前,向聽證參加人下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申請人須準備的有關材料;

    (六)申請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經批準后可以委托代理,并填寫《聽證授權委托書》;

    (七)告知參會人員名額。

    ?在舉行聽證會前,申請人應將其擬定的書面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拆遷范圍內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

    聽證會由主持人、記錄員、聽證員、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經拆遷范圍內產權人、承租人推選的代表公眾愿意的5—7名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六條??聽證會結束后,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收集到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責成申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拆遷范圍內公示。

    第七條??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3日前,向拆遷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送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拆遷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

    (四)告知拆遷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強制執行申請人須準備的有關材料;

    (六)當事人如需委托代理的,應填寫《聽證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行政裁決聽證。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時,該項目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產權戶占被拆遷總戶數30%以上的,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會的3個工作日前,向聽證參加人下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拆遷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

    (四)告知拆遷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強制執行申請人須準備的有關材料;

    (六)當事人如需委托代理的,應填寫《聽證授權委托書》;

    (七)告知參加人員名額。

    第十條??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進行;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和擬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一條??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二條??聽證工作人員由聽證機關指定,聽證工作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各一人,聽證員二人。

    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有權申請回避,但應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領導決定。

    第十三條??參加聽證會的各方當事人代表數額,由聽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聽證會邀請的聽證參加人應當是社會信譽良好并與該拆遷事項無利害關系的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專業人員參加聽證,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聽證機關可在聽證現場設置錄音、錄像設備,全程錄取現場情況,并由聽證主持人告知聽證當事人、參加人 。

    第十五條??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得到通知;

    (二)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

    (四)提出證據、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查閱聽證案卷資料。

    第十六條??聽證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準時參加聽證會;

    (二)對自己的主張舉證真實性負責;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和聽證參加人的質詢;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聽證開始前,由聽證記錄員核實聽證當事人、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

    第十八條??聽證開始由聽證主持人宣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事項;

    (二)聽證主持人核實聽證當事人、聽證參加人的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記錄員姓名,告知聽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聽證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當事人進行質詢、發表意見;

    (六)聽證主持人作聽證總結發言;

    (七)聽證當事人、參加人閱看聽證記錄并簽字,聽證當事人、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記錄員在記錄上注明;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九條??聽證記錄員應準確記錄聽證工作人員、聽證當事人、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及工作單位,如實記錄聽證過程和聽證當事人、參加人的發言重點。

    第二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記錄、案卷資料一并報聽證機關。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記錄員、聽證當事人和參加人的姓名、單位以及其他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過程和各方的主要意見、觀點;

    (五)聽證調查認定的事實。

    ?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是否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否受理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時,應當將聽證報告作為主要依據,充分采納聽證各方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按期進行聽證的,聽證機關可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必須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對爭議的問題進行鑒定、評估、勘察等情形的,聽證機關可決定停止聽證。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聽證機關應在七日內決定恢復聽證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聽證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出現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聽證機關可決定終止聽證。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規則

    第一條??為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及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第三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執行機關)實施強制拆遷。

    第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組織聽證,做好聽證記錄,并在5日內將聽證結果送達拆遷當事人。

    第五條??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拆遷糾紛已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書已送達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及房屋承租人;

    (二)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已過,但被強制拆遷人仍拒絕搬遷;

    (三)拆遷人將貨幣補償資金足額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管,并有產權調換房屋及權屬證明;

    (四)拆遷人提供了與被拆遷房屋類似的過渡用房;

    ?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送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材料;

    (三)拆遷裁決書裁決和調解記錄;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五)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六)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后,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國土、規劃、房產、公安、信訪、公證、街道(鄉鎮)、居委會等部門單位予以配合。

    對不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予以退回。

    第八條??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強制拆遷人的姓名及被拆遷房屋的坐落;

    (二)采取行政強制拆遷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據;

    (三)安置和過渡用房的地點及權屬情況;

    (四)責令被強制拆遷人自行搬遷及行政強制拆遷的具體日期;

    (五)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單位;

    (六)市、縣人民政府的名稱及日期。

    執行機關應當于行政強制拆遷實施之日的15日前,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強制拆遷的準備工作。

    執行機關應當將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同時抄送被拆遷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

    第九條??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主要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由執行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送達。若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可經執行機關負責人批準,采用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送達人應當做好送達記錄。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公告可采取現場張貼或發布在本市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發布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條??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執行機關于行政強制拆遷實施之日的15日前,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送達被強制拆遷人,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動員被強制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由拆遷人于行政強制拆遷實施之日的3日前,到公證機關辦理強制拆遷公證手續;

    (三)由執行機關于強制拆遷實施2日前,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被強制拆遷人單位代表,在強制拆遷實施時到場對拆遷活動進行證明;

    (四)強制拆遷實施時,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公安機關劃定強制拆遷現場范圍,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要求被強制拆遷人配合拆遷;

    (五)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遷房屋和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六)由執行機關組織人員當場將被拆遷房屋拆除。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拆遷時,執行人員應向被執行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并告知其在執行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同時,應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被執行人在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到場,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被搬遷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到指定的處所,交給被執行人。如被執行人拒絕領取的,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被搬遷的財物,被執行人逾期不領取的,執行機關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拆遷時,國土、規劃、房產等部門應做好現場組織、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相關人員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在有關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公安機關應當派人到現場維持執行秩序,對拒絕、阻礙執行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強制拆遷完畢,執行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強制拆遷記錄。行政強制拆遷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人員和依據;

    (二)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被拆遷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行政強制拆遷的地點和時間;

    (四)行政強制拆遷內容和方式;

    (五)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和被拆除房屋情況;

    (六)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七)被執行人財物登記情況;

    (八)行政強制拆遷現場證明人姓名、單位、職務;

    (九)被執行公民或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被執行公民或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人員應在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中注明;

    (十)行政強制拆遷證明人簽名或蓋章;

    (十一)記錄人簽名或蓋章,注明記錄時間。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對違反本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行政撤職、開除處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張掖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及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以及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專項資金是指拆遷人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全部費用,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費用、過渡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等。

    第四條??補償安置費用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同類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過渡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等按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7日內,將不低于專項資金總額60%的資金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

    一個拆遷項目設立一個帳號,專戶儲存。

    第六條??拆遷人使用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時,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拆遷人存儲專項資金的額度,結合拆遷補償安置的進度,分期分批返還。

    拆遷人以貨幣補償和購買現房的方式補償安置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返還相應比例的專項資金;以期房補償安置的,按專項資金專戶儲存余額分期返還,期房建至±0以上返還20%,主體封頂后返還50%,竣工驗收合格返還10%,拆遷補償安置完畢無遺留問題的返還剩余20%。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定專項資金使用承諾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造成被拆遷人、房屋租賃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專項資金使用承諾書,動用專項資金直接向被拆遷人、房屋租賃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過渡補助費、歇業補助費等有關費用。

    第八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戶數、面積等重新計算專項資金,項目受讓人應足額將專項資金存入指定銀行帳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造成拆遷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城區房屋拆遷地段類別劃分

    一、一類地段:西街(鼓樓至大什字),南街(鼓樓至大什字),縣府街(西街至大什字),青年西街東段為界區域,交通巷、羊頭巷、廣場巷兩側區域的房屋。

    二、二類地段:東街(鼓樓至大什字),北街(鼓樓至大什字),南街(大什字至小什字),西街(大什字至小什字),縣府街(大什字至小什子),馬可波羅街,民主東街(至新建街什子)、民主西街,稅亭街,大衙門街,北水橋街東段,勞動南街,長壽街,馬神廟街(至水池街什子),楓樹灣巷兩側區域的房屋。

    三、三類地段:二類地段以外,一環路以內;北街什子下段,南街小什子下段,西街小什子下段,民主西街西段,民主東街東段,新建街,水池街,北水橋街西段,倉門街,解放巷,西城巷,增福巷,花園巷,南城巷,大佛寺巷,西來寺巷,東沙灣巷,文廟巷,道德巷,東、西、南、北環城路、(包括安民、新樂、金安苑小區)兩側區域的房屋。

    四、四類地段:三類地段以外,西二環路兩側,張大公路至南二環路,南二環路兩側,南環路延伸段至45線兩側,縣府街延伸段與南一路交匯南側,新建街延伸段與227線交匯南側,水廠路以東至45線兩側,312線牌樓以東至45線兩側,東北郊開發區張火公路兩側,北環路以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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