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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06-04-05 10:30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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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6〕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是當前各級政府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和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迫切任務。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按照本預案的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各級應急工作機制,確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主渠道的暢通,切實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各縣(區)要盡快制定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今年上半年前報市政府備案。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要盡快制定和修訂市政府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今年上半年前報市政府審定發布實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張掖市人民政府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提高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等,影響和威脅我市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的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標準洪水、水庫垮壩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災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塵暴、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暖等城市生命線事故,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事故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ㄈ缡笠?、霍亂、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動物疫情等。

    (四)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種類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強化和規范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促進全市形成統一領導、科學決策、協調一致、聯動有序、保障有力、社會廣泛參與的高效應急管理體系,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第五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科學高效。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應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斷完善救助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p>

    (二)依法規范,果斷處置。一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都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制。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斷處置,嚴防事態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認真貫徹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把各級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同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由各級政府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

    (四)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現有資源,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確保救援實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級、各類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工作機構之間實現網絡互聯,通信暢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成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應急委員會”),市長任主任,各副市長和張掖軍分區、武警張掖支隊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交通局、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鄉鎮企業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農業辦公室、市畜牧局、市旅游局、市糧食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地震局、市外事辦公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供電公司、人行張掖市支行、武警張掖支隊、市消防支隊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應急委員會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縣(區)、各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和修訂《張掖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領導、組織和協調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本預案。

    (四)根據需要商請張掖軍分區、武警支隊組成救災搶險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第七條 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市政府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擔任,設專職副主任1名,專職工作人員2—4名。

    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匯總、核查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及時報告應急委員會,為應急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

    (二)在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本預案后,通知并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具體實施。

    (三)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具體實施工作。

    (四)保障應急救援指揮系統、信息通訊系統正常運行,及時掌握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并定期向應急委員會做出報告。

    (五)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信息報送和新聞報道工作。

    (六)承辦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組建張掖市應急救援大隊。在已組建的市礦山救護大隊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配備裝備器材,加掛張掖市應急救援大隊牌子,為副縣級建制,不增加編制經費;受市應急委員會領導指揮,負責全市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八條 設立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縣(區)縣(區)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總指揮,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辦公室設在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

    (一)設立市抗震救災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市地震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張掖軍分區、武警張掖支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糧食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設立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張掖軍分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設立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與現有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合署),指揮重大和特大旱災、暴雨洪水災害和大中型及重點小型水庫、重點防洪縣(區)、黑河流域及重要支流超標準洪水、特大局部暴雨洪水和大范圍人飲缺水應急工作。市水務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張掖軍分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農業辦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供銷社、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市供電公司、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四)設立市農業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全市因重大和特大病蟲害、凍害等引發的農業災害應急工作。市農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農業辦公室、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五)設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暴雨、冰雹、暴雪、沙塵暴、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市氣象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畜牧局、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六)設立市森林火災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災應急工作。市林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七)設立市草原火災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災應急工作。市畜牧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農業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八)設立市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火災事故應急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九)設立市公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機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設立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礦山及工業、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事故應急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鄉鎮企業局、市總工會、市經濟委員會、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消防支隊、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一)設立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行業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市建設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二)設立市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應急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三)設立市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四)設立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五)設立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六)設立市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市農業局會同市林業局、市畜牧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辦公室、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七)設立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林業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市林業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辦公室、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八)設立市草原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市畜牧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辦公室、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九)設立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對社會開放的場所除外)發生的各類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張掖軍分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旅游局、市信訪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設立市通信網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通訊、信息、廣播電視網絡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市電信公司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農業辦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等有關部門和各電信運營企業參加。

    (二十一)設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以及相關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等事件的應急工作。市衛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經濟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二)設立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市畜牧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農業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三)設立市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較大規??植酪u擊事件的應急工作。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張掖軍分區、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四)設立市重大涉外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應急工作。市外事辦公室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商務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五)設立市重大糧食安全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糧食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市糧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辦公室、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發行張掖市支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六)設立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食品(食物)藥品在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衛生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糧食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七)設立市重大考試安全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各類重大和特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市教育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國家保密局、市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八)設立市重大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校園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市教育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委宣傳部、團市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市人防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九)設立市突發金融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突發金融事件的應急工作。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財政局、中國銀監會甘肅監管局張掖分局、工行張掖市分行、農行張掖市分行、農發行張掖市分行、建行張掖市分行、中國銀行張掖分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十)設立市搶險救災物資供應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突發事件的物資供應應急工作。市經委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糧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設局、市鄉鎮企業局、市供銷社、中油公司甘肅張掖銷售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第九條 成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家組,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應急委員會研究部署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和參與應急指揮。

    第十條 各縣(區)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和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三章  預測、預警

    第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各縣(區)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縣(區)、本部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問題,特別要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門,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如有重要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辦公室、各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都要指定聯絡員,具體負責溝通信息、協調業務、傳達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h、鄉兩級政府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響應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四條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接警處警中心設在市政府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依托各級、各部門值班信息報送機制,對全市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各級、各部門也要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

    第十五條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執行統一預警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第十六條 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區)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縣(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市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市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省政府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較重(Ⅲ級)預警標準,市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同時立即報省政府,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市政府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市(州)政府;如果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境外的,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征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迅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以各部門組建的專業隊伍為基本力量,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張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突擊力量,以社區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十九條 應急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另行組建和訓練特殊應急隊伍,需要時由應急委員會或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執行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任務。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可單獨組建應急隊伍,有條件的應建立業余兼職的應急隊伍。駐張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應急突擊隊伍由市政府分別商請張掖軍分區和武警支隊建立和訓練。

    第二十條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建立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年初要向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的組織、人數、裝備、訓練、執行任務等情況。如有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備案。

    第二十一條 應急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災種的聯合應急演練、演習,提高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應急救援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基本應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發事件征兆或發生突發事件時,知情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接警處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報告有關情況。公民有義務通過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有效途徑,迅速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二)各級、各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接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預案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處理。市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報警后,要迅速查明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報告市應急委員會。市應急委員會召集緊急會議研究決定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立即按應急委員會要求通知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緊急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要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必要時市應急委員會成員也要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結束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后提出終止應急工作請示,依次報市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員會,經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必要時可由市政府發布災情終結公告。

    (四)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主管部門對事件要適時組織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報市政府。

    (五)市民政局等部門會同當地政府組織善后處理和賑災等工作,安撫災民,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第二十三條 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態仍繼續擴大,難以控制時,請求省政府啟動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現場指揮部主要任務:

    (一)根據災情、相關預案要求和領導指示,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應急工作各部門、單位的行動,迅速控制或切斷災害鏈,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實施屬地管理,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

    (三)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現災害“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災害,盡快恢復當地正常秩序。

    (四)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擬寫應急處置情況書面材料報市應急救援辦公室。

    (五)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有關領導同意后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媒體和社會發布。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五條 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p>

    (一)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會同當地縣(區)政府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工作的綜合情況,報市政府。市政府以新聞發布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p>

    (二)市民政局要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尸體。

    (三)市衛生局、市畜牧局負責做好現場消毒與疫情監控工作。

    (四)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有關災害事故賠償政策,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給參與應急工作傷亡的人員相應褒獎和撫恤。要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災害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會救災資金的比例。

    (一)建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 ?/p>

    (二)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救災捐贈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受災情況和災民救濟需求情況,經同級政府批準,統一組織實施。

    (三)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廣泛動員社會各界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捐贈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條 重視災害保險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防災減災作用,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工作。

    (一)鼓勵各級政府、各單位和公民積極參加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提高全民的保險意識。

    (二)各保險公司要加大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產品開發力度,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依法依規做好保險服務與理賠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同時,由應急委員會決定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寫出書面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程序報批處理。各專項應急預案要制定明確的獎懲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和應急響應等各個環節上,有關人員的立功和過失行為分別給予獎懲。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九條 通信與信息保障。

    (一)應急救援辦公室要在整合各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微波和衛星相結合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依托和利用公網,加快應急工作專用通信網建設,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管護,建立備份和緊急保障措施,確保應急指揮通信順暢。

    (二)現場指揮通信以固定有線通信為主,要逐步實現救災現場與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如當地不具備固定有線通信條件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改用無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通信。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駐張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其他部門以及社會通信設施。

    (三)各縣(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多發、易發地,聘請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相關企業的人員作為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并及時上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機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收集和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及時,不得謊報、瞞報、緩報。

    第三十條 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保障。

    全市六縣(區)政府都要配備必要的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庫,落實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型號、數量、種類、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隸屬關系由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歸屬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各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歸屬單位,應統一服從縣(區)政府應急工作指揮機構的調用命令。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保障。

    (一)加強應急交通保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道路設施、設備、運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條件。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道路交通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通暢狀態。根據救災需要,及時實施專用鐵路和航空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在應急工作中緊急調集交通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三)應急交通保障相關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滿足應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必須快速組織醫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

    (二)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漆t護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實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后,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瘜W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應先安排進入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要根據災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嚴密組織實施疾病控制和做好衛生監督準備工作?! ?/p>

    (三)各級衛生部門負責應急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各級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p>

    (四)衛生專業隊伍的醫療救護和群眾性救護要于第一時間在現場展開。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加設救護站(點),增配監護型救護車,縮短急救半徑和應急救護反應時間。

    (五)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人才培養系統、科學研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市衛生局負責建立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醫療動態數據庫。

    (七)市衛生局負責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的聯系、安排,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務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和器械,搶救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和防疫等情況,必要時負責向上級或外地醫療機構求助。

    第三十三條 治安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保護,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屬地公安機關、基層政府和社區要立即在救災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

    (三)市公安局負責制定事故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種準備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動措施,并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物資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發展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p>

    (二)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救災物資儲存的基礎上,將實物儲備轉變為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救災物資動態儲備。加強儲備物資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要與國家物資儲備及其他市(州)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從國家物資儲備及其他市(州)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三)市經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商務局、市工商局負責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在生活必需品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采取區域調劑、商品儲備、組織進口、征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和急救醫療器械的應急管理,在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出現短缺時,聯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區域調劑、征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證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油品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應急工作中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市經委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

    (四)市物價局要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出現可能顯著上漲等價格異常狀態時,及時采取限定差價率、利潤率和規定限價等措施,確保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市場監管工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五)市經委、市建設局、市水務局負責協調電力、供水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供電、供水工作。

    第三十五條 經費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分別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相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2、市政府和各縣(區)政府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并根據應急管理工作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3、要發揮多方力量,多渠道籌措應急資金,應急資金一定要足額保障、及時撥付、??顚S?。

    (二)應急救援資金主要用于應急委員會確定的應急工作項目,以及應急救援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相關科研和成果轉化、預案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由市、縣(區)政府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就近依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建設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七條 技術儲備與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二)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整合全市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三)應急工作指揮決策系統要在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四)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在應急工作各個環節都要重視和聽取專家組的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應急任務,組織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分預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九條 當有重大情況變化,需要修訂本預案時,由市應急救援辦公室提出意見,經應急委員會同意后修訂。需要修訂各專項預案時,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修訂。

    第四十條 張掖市應急預警標準參照《甘肅省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制定,如國家、省上有關部門頒布新的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張掖市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2、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及聯絡員通訊錄

    附件1:

    張掖市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一、地震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年生產總值1%以上;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5—7.0級地震。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6.5級地震。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5—6.0級地震。

    二、地質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Ⅱ級: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Ⅲ級: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Ⅳ級: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三、水旱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0人以上群眾正常生活;

    2、黑河、梨園河等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重點防洪城市、村鎮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設計保證水位,且水位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3、黑河、梨園河等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重點防洪城市、村鎮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現堤防決口,或堤防出現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決口的險情;

    4、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垮壩;

    5、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人員30人以上,并威脅生命安全;

    6、持續干旱造成干旱山區整片集中10萬人以上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市級城市城區30%以上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黑河、梨園河等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重點防洪城市、村鎮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警戒水位且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3、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4、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5、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6、水庫所在區域發生地震,對水庫大壩、輸水泄洪設施造成損壞;

    8、小型水庫垮壩淹沒城鎮、村莊及重要設施;

    9、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脅生命安全;

    10、持續干旱造成干旱山區整片集中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11、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市級城市城區20—30%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中小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3、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5、小型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6、其他可能導致小型水庫潰壩的情況;

    7、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脅生命安全;

    8、持續干旱造成干旱山區整片集中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脅生命安全。

    四、農業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1、重大凍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災面積(指因災害造成田間農作物產量損失一成以上的面積)占全市耕地面積的20%以上,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Ⅱ級:受災面積占全市耕地面積的15—20%,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Ⅲ級:受災面積占全市耕地面積的10—15%,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Ⅳ級:受災面積占全市耕地面積的10%以下,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2、特大病蟲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病蟲害發生面積占作物種植面積的50%以上。

    Ⅱ級:病蟲害發生面積占作物種植面積的35—50%?!?/p>

    Ⅲ級:病蟲害發生面積占作物種植面積的15—35%。

    Ⅳ級:病蟲害發生面積占作物種植面積的15%以下。

    五、氣象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Ⅱ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Ⅲ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Ⅳ級:未達到Ⅲ級標準的。

    六、森林火災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

    Ⅱ級: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

    Ⅲ級: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

    Ⅳ級: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下。

    七、草原火災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重傷2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

    Ⅱ級:受害草原面積2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

    Ⅲ級:受害草原面積100公頃以上、2000公頃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Ⅳ級:受害草原面積在100公頃以下。

    八、火災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傷20人以上;

    3、死亡、重傷20人以上;

    4、受災50戶以上;

    5、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死亡、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受災30戶以上、50戶以下;

    5、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Ⅲ級:達不到Ⅱ級標準的。

    九、公路交通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100人以上;

    2、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特別重大嚴重后果的。

    Ⅱ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傷30人以上;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

    Ⅲ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傷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4、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Ⅳ級: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

    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以及影響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以及影響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巨大的。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十一、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巨大的。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較大的。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

    十二、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20人以上,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20人以下,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十三、爆炸物品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傷5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Ⅳ級:無人員傷亡,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

    十四、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事故可能產生國際原子能機構《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中定義的越界影響,丟失、被盜、失控1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級:事故可能在設施邊界之外產生明顯影響,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輕度放射病。

    Ⅲ級:事故后果局限在設施的邊界之內,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Ⅳ級:事故后果局限在單一房間、實驗室或其他建筑物內,丟失、被盜、失控4類、5類放射源。

    十五、環境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特大):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Ⅱ級(重大):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Ⅲ級(較大):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Ⅳ級(一般):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十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十七、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幼苗20萬株以上,或濫墾、亂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畝以上,或生態脆弱區草原1000畝以上;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1500畝以上,或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

    3、非法改變《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國家級草原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國家級草原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林業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種滅絕;

    5、破壞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漁業資源和林權、草權、漁權糾紛等群體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哄搶、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全省或跨市區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幼苗5萬株以上、20萬株以下,或濫墾、亂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1000畝以上、3000畝以下,或生態脆弱區草原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500畝以上、1500畝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畝以上、3000畝以下;

    3、非法改變省重點濕地、重點草原和重點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重點濕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林業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種生存;

    5、破壞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漁業資源和林權、草權、漁權糾紛等群體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哄搶、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區域性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幼苗3萬株以上、5萬株以下,或濫墾、亂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或生態脆弱區草原300畝以上、500畝以下;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300畝以上、500畝以下,或其他林地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

    3、非法改變省級以上濕地保護區、省級草原、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濕地保護區、草原、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三有”或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林業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種滅絕;

    5、破壞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漁業資源和林權、草權、漁權糾紛等群體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幼苗1萬株以上、3萬株以下,或濫墾、亂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畝以下,或生態脆弱區草原300畝以下;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100畝以上、300畝以下,或其他林地300畝以上、500畝以下;

    3、非法改變省級以下濕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濕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三有”或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林業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種生存;

    5、破壞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漁業資源和林權、草權、漁權糾紛等群體性械斗,造成重傷3人以下。

    十八、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凡在未發生區(保護區)新傳入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線蟲病、紅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國白蛾等。

    Ⅱ級: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突發成災,連片發生面積500公頃以上,中度以上危害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30%以上。

    Ⅲ級:常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暴發成災,發生面積1000公頃以上,中度以上危害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40%以上,或林業鼠(兔)害連片發生面積2000公頃以上,被害株率10%以上,發生面積占總發生面積40%以上。

    十九、草原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內15%以上草原發生蟲害或600萬畝以上草原受災;

    2、特殊情況下需要劃分為Ⅰ級災害的。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內10%以上、15%以下草原發生蟲害或400萬畝以上、600萬畝以下草原受災;

    2、特殊情況下需要劃分為Ⅱ級災害的。

    Ⅲ級:未達到Ⅱ級災害標準的。

    二十、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死亡2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特別巨大。

    Ⅱ級: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影響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巨大。

    Ⅲ級: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較大。

    Ⅳ級: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

    二十一、通信網絡安全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造成包括我市在內的多個縣(區)通信故障或重要通信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有重大影響的。

    Ⅱ級:造成市內多個黨政機關或電信運營企業通信故障的。

    Ⅲ級:造成市內某黨政機關或電信運營企業多點通信故障的。

    Ⅳ級:造成3市內某黨政機關或電信運營企業局部通信故障的。

    二十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影響范圍波及多個縣區或影響周邊市縣,需要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行動和啟動省級預案的一種預警。主要指重大傳染病暴發流行和重大食物中毒,造成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影響重大,危害嚴重,引起社會恐慌。

    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影響范圍涉及幾個縣區、市級預案快速啟動的一種預警。主要指重大傳染病和重大食物中毒在一個縣區或一個以上縣區暴發流行,中毒和死亡人數不斷增加,引起一定程度的社會恐慌。

    Ⅲ級:突發分共事件在局部地區發生,尚未引起大范圍擴散或傳播的,需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的一種預警。

    Ⅳ級:在局部出現乙類傳染病、地方病或發生輕度食物中毒,需要縣(區)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

    二十三、動物疫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與外省毗鄰的相鄰區域內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2、在省內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有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3、我省及與毗鄰省區有3個以上省區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4、特殊情況需劃分為I級的。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內有2個以上市(州)發生疫情;

    2、市內有20個以上疫點;

    3、市內有5個以上,縣區連片發生疫情;

    4、與外省相鄰區域內有2個以上、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

    5、特殊情況需劃為Ⅱ級的。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市內有1個縣(區)發生疫情;

    2、市內有10個以上、20個以下疫點;

    3、市內有1個以上、5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Ⅳ級:在1個縣內有1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農業部的規定,劃分為三個等級。

    Ⅰ級:在省與省相鄰區域有10個縣(區)以上發生疫情;在省內有10個縣(區)以上連片發生或者20個縣(區)以上發生疫情;1個市發生疫情,病禽數達到100萬只以上;因特殊情況需劃為一級疫情的。

    Ⅱ級: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有10個疫點或者5個以上9個以下縣(區)連片發生疫情;在省與省相鄰區域有9個縣(區)以下發生疫情;病禽數達到50—100萬只的;因特殊情況需劃為二疫情的。

    Ⅲ級:在1個市發生疫情;有9個以下疫點或者4個以下縣(區)連片發生疫情;病禽數50萬只以下的。

    二十四、刑事案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暴力犯罪致12人以上死亡;或致9人以上死亡、20人以上受傷;預計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

    2、嚴重暴力犯罪的具體目標特殊、影響巨大,或可能造成12人以上傷亡,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暴力犯罪致9人以上、12人以下死亡;或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受傷;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2、嚴重暴力犯罪的具體目標特殊、影響巨大,或可能造成9人以上、12人以下傷亡,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暴力犯罪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致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傷;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嚴重暴力犯罪的具體目標特殊、影響巨大,或可能造成6人以上、9人以下傷亡,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暴力犯罪致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致2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受傷;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嚴重暴力犯罪的具體目標特殊、影響重大,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傷亡,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二十五、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警標準暫按《甘肅省處置恐怖襲擊事件基本預案》的規定執行。

    二十六、涉外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針對外國人的涉及民族起源、宗教、民族感情的大規模群眾示威游行活動,或對外國人在我市的辦公、居住場所進行圍攻、示威的;

    2、發生涉外事件的當事人是國際知名人士或敏感人物的,發生涉外事件的時機正值兩國政治敏感期或國際敏感期的;

    3、外國間諜案件;

    4、在恐怖主義、跨國犯罪、民族宗教沖突非傳統領域發生的危及我市安全、社會穩定的涉外重大事件和政治敏感事件;

    5、涉及“法輪功”、“藏獨”、“疆獨”等敏感問題的涉外事件;

    6、一次死傷5名以上外國人的交通、治安事件;

    7、可能引起媒體和社會關注的其他涉外事件。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中外國人死亡、受傷和財產受損;

    2、外國人在我市發生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非法采訪、非法旅行、非法傳教、非法捕獵、盜竊詐騙、涂改簽證、證件丟失等;

    3、外國人在我市發生丟失財物、財物被盜、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治安案件等;

    4、其他涉及外國人的一般性事件或案件。

    二十七、糧食安全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由于戰爭、病疫、自然災害、國際封鎖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糧食市場急劇波動,出現糧食供給危機。

    Ⅱ級:市場糧食供應緊張,主要糧油品種零售價格不正常漲幅達30—50%。

    Ⅲ級:本轄區出現居民排隊集中購糧現象,部分監測點出現主要糧食品種脫銷斷檔。

    Ⅳ級:達不到Ⅲ級標準的。

    二十八、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現500人以上健康損害癥狀。

    Ⅱ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現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或在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省、市(州)重要活動期間發生影響重大、危害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Ⅲ級: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現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

    Ⅳ級:無人員死亡,一次出現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損害癥狀。

    二十九、考試安全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在市級轄區使用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發生泄密,在媒體登載試題或相關信息,性質為販賣或蓄意破壞,傳播范圍較廣。

    Ⅱ級:在市級轄區使用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發生泄密,沒有在媒體登載試題或相關信息,性質為自用,傳播范圍有限,或在市級轄區使用的省市統一考試試題發生泄密,在媒體登載試題或相關信息,性質為販賣或蓄意破壞,傳播范圍較廣。

    Ⅲ級:在市級轄區使用的省市統一考試試題發生泄密,沒有在媒體登載試題或相關信息,性質為自用,傳播范圍有限。

    三十、金融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突發的區域性金融風險、系統性金融危機的銀監局等金融監管部門依照其職責權限難以解決,確實需要有關部門給予援助的。

    Ⅱ級:涉及金額為500萬元以上、1000億元以下,或涉及公眾人數在100人以上。

    Ⅲ級:涉及金額為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涉及公眾人數在200人以上、100人以下。

    Ⅳ級:涉及金額為100萬元以下,或公眾人數在2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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