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tgroup id="eq0q0"><small id="eq0q0"></small></optgroup>
  • <td id="eq0q0"></td>
  • <optgroup id="eq0q0"></optgroup>
  •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張掖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張掖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07-31 11:00 來源: 背景色:
     : 
    ? ?

    張政辦發〔2018〕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張掖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和《張掖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張掖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六類行政執法活動中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法制、政務公開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全面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執法事項。

    第五條 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以下內容,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予以動態調整。

    (一)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

    (二)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及信息,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行政執法證件號碼及其有效期等;

    (三)根據行政執法機關權責清單及本辦法規定的公示內容編制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四)行政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執法裁量權的依據等;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的行政執法流程圖;

    (六)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咨詢渠道、監督方式、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告知有關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時,還應當同時公開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對象、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事項等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作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一并公開行政執法文書。

    公開行政執法對象時應先行刪除或模糊處理行政相對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地、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以政府和機關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為行政執法公示的主要載體,將行政執法各項信息在政府和機關門戶網站或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一)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二)辦公場所、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的執法公示牌或公示欄、電子顯示屏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由制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公開,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執法機關對該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示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有權更正的,應當自查證后五個工作日內更正完畢。行政執法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要求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及時、全面的原則。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和環節等不同情況,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工作。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加強指導、監督。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應根據執法需要安裝、配備音像記錄設施、設備。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把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

    行政執法文書等記錄格式、內容和要求,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報案、舉報等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對申請、報案、舉報等進行登記。

    行政執法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立案等內部審批程序規定的,應制作內部審批表等相應文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因情況緊急依法先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對以下情形的內容進行全過程文字記錄:

    (一)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前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

    (二)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送達、變更與延續、撤銷與注銷等環節;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報告與批準、通知與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實施等環節;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催告、聽取陳述申辯、決定、送達、公告、實施等環節;

    (五)行政征收的批準、通知、公告、實施等環節;

    (六)行政收費的實施等環節;

    (七)行政檢查的檢查過程、檢查結果等環節;

    (八)其他行政行為的調查、核實、檢查、詢問、公告、聽取陳述等環節。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開展調查和行政檢查,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國家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證人的,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等文字記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字記錄;

    (三)實施抽樣取證的,制作抽樣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等文字記錄;

    (五)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等文字記錄;

    (六)組織聽證的,制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七)委托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的,制作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委托書;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記錄。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行政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記錄具體情況。

    第十一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口頭告知的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的,應制作告知書或者在詢問(調查)筆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中予以記錄。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口頭陳述、申辯的,應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口頭放棄陳述、申辯的,應記錄具體情況。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交的陳述、申辯和放棄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予以保存。

    第十二條 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抽樣物品清單、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聽證筆錄、陳述申辯筆錄(口頭放棄陳述申辯記錄)等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權利、義務的記錄,行政執法機關應交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記錄具體情況。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制作行政執法決定書。經集體討論的,應記錄集體討論情況;經法制審核的,應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載明審核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報本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制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并可以根據依法采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采取電話錄音、短信、截屏截圖、屏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注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托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催告的,應記錄相關情況或者制作催告書。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行政執法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現場筆錄等文字記錄,強制執行時一并進行音像記錄;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行為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應當納入全過程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產生的文字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結案歸檔。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規范執法行為,減少和避免執法爭議和糾紛。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以下情形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適宜音像記錄的情形外:

    (一)行政處罰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送達等環節;

    (二)行政許可現場核查、聽證等環節;

    (三)行政強制措施中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送達等環節;

    (四)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代履行等環節;

    (五)行政征收的實施等環節;

    (六)行政檢查中的現場檢查、隨機抽查等環節;

    (七)容易與當事人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執法環節;

    (八)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配合行政執法的其他環節。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采用音像方式對執法現場進行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執法實際情況配置執法記錄儀、攝像機、攝像頭、存儲器等音像記錄設備,以滿足音像記錄的要求。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音像記錄設備管理制度,明確音像記錄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活動進行音像記錄,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前,應當對音像記錄設備的性能、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以確保音像記錄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音像記錄資料存儲、使用和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管理音像記錄資料,嚴格限定音像記錄資料的使用權限。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業務系統、辦案系統或者專用存儲設施作為行政執法全過程電子記錄的主要載體。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確保錄入業務系統、辦案系統或者專用存儲設施的各類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完整、準確、規范。

    第二十五條 采用音像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活動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音像記錄資料移入業務系統、辦案系統或者專用存儲設施予以存儲,不得擅自保管。

    存入業務系統、辦案系統或者專用存儲設施的音像記錄資料,應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執行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執法記錄形成案卷,依法歸檔保存。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歸檔期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行政執法記錄的歸檔、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音像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應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專、兼職法制審核人員。行政執法機關可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參與法制審核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審核。

    第五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參與審核。

    第六條 下列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可能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七條 市、縣區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范圍內,根據工作實際,擴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

    第八條 市、縣區行政執法機關應確定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機關職能調整變化及執法實踐推進,適時修訂、完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集體討論前由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承辦機構提交本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填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審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

    (三)與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報告、鑒定意見書;

    (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自由裁量基準;

    (七)法制審核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適用行政裁量基準情況;

    (五)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報請法制審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辦機構應根據法制審核機構要求限期補送。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中,審核人員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舉行聽證的,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參加。

    第十六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認為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執法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第十七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認為存在問題的,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二)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三)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包括審核形式、審核意見、初審人、復審人、審核機構簽章等內容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本機關負責人,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意見的,可與法制審核機構協商溝通,可以書面申請法制機構復審一次。經協商溝通或復審,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仍不同意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政府法制機構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工作人員、法制審核機構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无码av动漫精品专区_中文无码日韩欧aⅴ影视_国产午夜激无码av毛片不卡_久久精品亚洲日本桥本有菜
  • <optgroup id="eq0q0"><small id="eq0q0"></small></optgroup>
  • <td id="eq0q0"></td>
  • <optgroup id="eq0q0"></opt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