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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12-05 17:20 來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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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辦發〔2018195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根據《甘肅省不動產統一登記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為積極穩妥處理我市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便民利民改革取得實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原則

    (一)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對不動產登記問題的處理要查清歷史使用情況,對應問題發生的時點,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積極尋求妥善的處理方法,切實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會矛盾,有效推進社會和諧。

    (二)堅持依法依規、部門聯動原則。各有關部門在處理相關問題過程中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在厘清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要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嚴禁擅自搭車,違規辦理。

    (三)堅持先易后難、急事急辦原則。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難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區分情況,分類排序,突出重點,快速推進。在辦理過程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滿足群眾辦證需求。

    二、時間界限

    不動產分散登記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涉及用地手續不全的,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發時間(20041021日)作為節點分別進行處理。

    三、申請主體

    (一)原開發建設單位存在的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二)原開發建設單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辦理:

    1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自行開發建設或利用自有土地與其他單位聯建的,由原單位申請;原單位不存在的,由承繼單位或主管單位申請。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開發建設的房地產,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注銷且無承繼單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請。

    3 原開發建設單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注銷的,由工商部門出具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1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公告留存并歸檔,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

    (一)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的問題。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記而開發建設單位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個人住宅,不動產權利人憑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分以下情形辦理:

    1 土地權屬來源合法、土地權屬無爭議,因原開發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不再為原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序,為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2 對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擅自改變用途、擅自增加容積率、超出批準范圍建設、未按要求繳納相關稅費等情形,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規劃、建設、房管、國土、稅務部門依法對該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處理,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后,為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3 20041021日前建設、沒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土地權屬無爭議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1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的,直接為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對20041021日后建設的,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為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土地已登記、房屋未登記的問題。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對大宗用地已登記、購房人所購房屋已竣工并入住,購房人持購房合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分以下情形辦理: 

    1 對申請主體提供了房屋竣工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且繳清有關稅費的,購房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的不動產登記。

    2 對申請主體無法提供房屋竣工材料的,由相關部門出具房屋竣工材料,或由申請主體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房屋質量鑒定,并出具房屋質量合格鑒定報告;對無法提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材料的,由相關部門出具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無限制措施記載、無其他人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記錄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記載的,購房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的不動產登記。

    (三)土地、房屋均未登記的問題。對由于歷史原因未辦理土地和房屋登記手續,購房人只有購房合同,或實際已入住,但無法提供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分以下情形辦理:

    1 20041021日前建設的,參照第(二)款,提交房屋竣工(質量鑒定)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繳清相關稅費,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為現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2 20041021日后建設的,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提交房屋竣工(質量鑒定)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繳清相關稅費后,為現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房地權利人不一致的問題。對已分別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發生轉讓并按規定辦理了轉移登記,但未及時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造成房地權利人不一致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核實有關情況,尊重房屋交易事實,在繳清稅費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將兩證收回,由雙方當事人簽署知悉該情況的具結書后,為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屬于劃撥土地的,應補繳土地出讓金。

    如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證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告原土地使用證作廢,為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五)房屋跨宗地的問題。對在分多次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設的項目,因整體規劃建設等原因,出現同一項目中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以本項目中宗地使用年限最長為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統一出讓年限;或由權利人書面承諾,按該項目中宗地使用年限最短的為標準統一出讓年限。

    (六)共用宗面積分攤問題。原來已經將土地使用權分攤到戶的,按原分攤面積辦理;沒有分攤的,將建筑物基座占用土地作為共用宗進行面積分攤,按土地分攤面積辦理不動產登記。對項目已完工的,樓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積以外的公用部分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注明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七)地下車庫、停車位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地下部分屬于人防工程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地下部分不屬于人防工程的,分兩種情形辦理:建設項目地下部分沒有納入規劃設計容積率面積的,取得規劃部門同意意見,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按土地分攤面積登記;已納入規劃設計容積率面積的,直接按土地分攤面積登記。

    按規劃設計規定作為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八)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不動產登記問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依據《甘肅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甘房改組發〔20044號),按標定地價的5%(不高于成交額的1%)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土地出讓年限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最高不超過70年。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限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九)劃撥土地上的商業門點補辦出讓手續的問題。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單位辦公樓、住宅樓,符合城市規劃配建的商業部分,房屋產權明晰的,按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繳清有關稅費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出讓地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土地使用權出讓起止時間參照第八條執行,土地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40年。

    (十)出讓年限為50年的綜合用地問題。對出讓年限為50年的綜合用地,建設單位申請按實際用途區分商業、住宅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按住宅用地不超過50年、商業用地不超過40年確定。建設單位若申請住宅用地按70年登記的,超出綜合用地年限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籌安排。不動產登記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認真處理解決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是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改革的重要任務,各級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務必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維護穩定的高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細化任務目標,嚴格工作標準,精心組織實施,抓好工作落實,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

    (二)明確職責,履職擔當。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工作統籌協調,并統一指導全市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市國土、建設、房管、規劃、農業、林業、畜牧、水務、工商、稅務、財政、法制、信訪等部門, 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主動作為,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h區政府作為責任主體, 可依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并積極穩妥處理。對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擔當、不作為、推諉扯皮,影響工作進展,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將依法依紀報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三)加強監管,穩妥推進。對不動產登記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必須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開發建設單位不配合、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或有關稅費,導致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未有效解決的,相關部門要將其列入黑名單,暫停辦理所涉及企業及個人與開發建設相關的規劃、用地、建設、銷(預)售、投融資等手續。

    不動產登記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按本通知意見辦理,國家或省級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時,以新出臺的政策為準。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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