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8〕1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產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張掖市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產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張掖市委、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強雙百”企業振興計劃的意見》(市委發〔2018〕36號)和《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盤活土地資源支持戈壁農業和龍頭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張政發〔2018〕1號)精神,明確非公有制企業盤活土地資產入股經營的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出讓工業用地改變用途、劃撥農業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土地資產入股辦理程序:企業向所在縣區國土部門提出申請→國土部門審查受理→市、縣區政府批準→企業向財政部門上繳出讓金→財政部門將出讓金安排到政府投融資平臺→辦理不動產證→政府投融資平臺將資金通過資產股投入企業。
第四條 企業申請辦理需要提供資料:
(1)申請書;
(2)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其他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出讓工業用地改變用途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劃條件通知書》;劃撥農業用地補辦出讓手續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農業設施產權證》;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設施農業、戈壁農業企業為融資抵押,對國土部門發放了設施農業《國有土地使用證》和農業部門發放了《農業設施產權證》的企業,可將二證合一,由所在地政府為企業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第六條 工業園區出讓工業用地改變用途,按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可按協議方式出讓給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讓金按新規劃用途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原出讓工業用地市場價格全額上繳財政。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協議出讓,不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上繳財政。
劃撥農業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出讓價格按各縣區制定的標準收繳。
第七條 上繳財政部門的土地出讓金扣除相關規費和安置補償等費用,經企業所在地政府同意后,由國有投融資平臺企業以股權或國有資產形式投入企業。
第八條 土地資產入股方式既可以由國有投融資平臺將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折價入股投入企業,平臺企業可分享經營收益,亦需承擔經營風險;也可以由企業與投融資平臺簽訂協議,將土地價款作為投融資平臺企業資產,體現國有資產權屬,但投融資平臺企業既不分享經營收益,也不承擔經營風險。
第九條 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的企業,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需先與同級國資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相關手續,或收回作為國有資產的股權價款,再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辦理轉讓。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