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9〕1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張掖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城鎮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環境污染及內澇災害,促進社會經濟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通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通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排水許可的指導監督工作。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通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排水許可。未取得排水許可的,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逾期不申辦排水許可證的,按未取得排水許可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依法處理。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 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是指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污水排放戶。
一般排水戶是除重點排水戶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 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時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濟的途徑。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排水許可,同時承擔對所屬排水戶排水行為的責任。
各類施工作業單位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施工作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 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接納工業廢水應當按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水要求和實際運行狀況確定。
第八條 排水戶的排放水質必須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要求。
影響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運行的廢水,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等明令禁止接入的廢水,不得接入城鎮排水管網。
第九條 排水戶的基礎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排水戶內部必須做到雨污、清污分流,廢水排放口必須按規范與城鎮排水管網連通,連接處必須設有檢查井、專用檢測井。
(二)重點排污單位在排放口應當設置在線監控設備,且不低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線監控設備按照環評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要求確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計、PH計、COD在線儀、氨氮在線儀、總磷在線儀等。
第十條 排水戶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當簽訂委托處理協議,委托處理協議同時報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排水許可的,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授權委托書(非法人或本人辦理)、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五)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六)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八)排放污水易對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等)。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戶排水情況和接管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要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單位申領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具體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商業、住宅小區需要排放污水的,應當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功能性驗收合格后,方可將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期限內需要變更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四)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六)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七)其他損害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工程完工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重建、改建的城鎮排水設施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在汛期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排水戶應按要求調整或暫停排水。
第二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對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放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排水管理的行為,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城鎮是指張掖市市區及五縣縣城城市規劃區。本辦法中城鎮排水管網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建成收納城市生活污水的管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