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9〕10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201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制度,依照相關程序聘請符合條件的專家、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要主動在行政決策、行政執法、矛盾糾紛化解中聽取專家、律師的專業法律意見和建議,有效防范風險。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扎實做好保障工作,為法律顧問發揮作用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日
張掖市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發揮法律顧問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全市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水平,根據中央、省、市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以本行政機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外聘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縣區司法局是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機構,負責市、縣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是本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的管理機構,負責本機關外聘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管理機構應當為外聘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外聘法律顧問所在行政機關應當支持外聘法律顧問開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包括實行聘期制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因工作需要臨時聘請專項服務的專家和律師及律師團隊;市、縣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
市、縣區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主要以律師為主,確有必要時可以臨時聘請專項服務的專家和律師及律師團隊。
第六條 行政機關外聘實行聘期制的法律專家和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四)法學專家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執業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連續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六)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規則;
(七)熱心為政府和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八)聘任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有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為處置涉法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訴訟、仲裁、裁決等法律事務,參與調查、審議、論證行政復議案件;
(六)圍繞行政機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訓;
(七)辦理行政機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行政機關有關會議,就咨詢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二)對行政機關交辦事項進行調研、考察和論證,提出意見建議;
(三)根據行政機關安排,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四)承擔行政機關安排的相關研究課題;
(五)參加市、縣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議決會議,對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討論表決;
(六)根據行政機關要求以其他適當方式開展服務活動。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研究處理本機關法律事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參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建設、國有資產處置、土地房屋征收等重大工作事項,以及突發事件善后處置、信訪事項處理等涉及公眾利益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事項,應當就相關法律問題征求本單位法律顧問意見或者組織法律顧問參與研究;
(二)以行政機關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應當經本機關法律顧問審查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重大、復雜的合同協議,應當在起草階段組織法律顧問參與研究;重大項目的談判,應當有法律顧問參與;
(三)報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或市、縣區政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本單位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執法決定前,應當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條 市、縣區政府外聘實行聘期制的法律專家和律師按照以下程序遴選聘任:
(一)市、縣區司法局依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各方推薦,擇優提出同級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候選人建議名單;
(二)征求專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縣區司法局書面征求市司法局對擬聘任律師的意見;
(四)市、縣區司法局將候選人名單報同級政府審定;
(五)市、縣區司法局經同級政府授權與外聘法律顧問簽訂服務合同;
(六)舉行聘任儀式,頒發聘書。
市、縣區政府外聘的實行聘期制的法律專家和律師,每屆聘期兩年,可以連聘連任,換屆時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則進行調整補充。
第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機關外聘實行聘期制律師按照以下程序遴選聘任:
(一)由本機關法制機構依照本規則第六條及本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遴選后,提出本機關法律顧問候選人建議名單;
(二)書面征求同級司法局對擬聘任律師的意見;
(三)與外聘法律顧問簽訂服務合同;
(四)舉行聘任儀式,頒發聘書。
市、縣區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機關外聘實行聘期制的律師, 每屆聘期兩年, 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 為確保外聘律師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為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服務,一名律師原則上同時擔任黨政機關法律顧問的數量不超過五家。
行政機關在擬選定本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前,應要求參與采購的律師對擔任黨政機關法律顧問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調研等活動;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為行政機關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不得妄議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發表不當言論;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行政機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六)對承辦的法律事務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工作任務;
(七)不得從事有損于行政機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出具由本人簽名或簽章的書面法律意見書,并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書負責。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認為屬于事關全局或重大涉法問題,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的,先報法律顧問管理機構審定后呈報行政機關。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外聘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或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向法律顧問管理機構反饋處理情況。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依委托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顧問管理機構報聘任機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經法律顧問管理機構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體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辭去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機構負責對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評優及續聘、解聘的依據。
市、縣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縣區司法局制定。
市、縣區政府以外的其它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具體考核辦法由本機關制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聘請專項服務的專家和律師及律師團隊辦理行政機關特殊法律事務,特殊法律事務辦理終結后,行政機關法律顧問身份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由財政足額予以保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支付服務費。行政機關應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與外聘法律顧問協商后合理確定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服務費用執行標準:
(一)實行聘期制的法律專家和律師按每件3000元以內或每年3萬元以內支付:
1. 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核和行政復議、訴訟案件論證的,按每件1000至2000元計發;
2. 為市、縣區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市、縣區政府有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法律文書或者以市、縣區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2000至3000元計發;
3. 參加會議、開展專項調研,按每半天500元計發(含在途時間)。
(二)市、縣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代理案件、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或進行立法評估、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訓等事項的服務費,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臨時聘請專項服務的專家和律師及律師團隊的服務費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
市、縣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審議案件時的服務費用按每件500元計發。
按年計發的,由市、縣區司法局根據對外聘法律顧問年終考核的結果確定具體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政府以外其它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的服務費用可以采用按年付費或按件(次)計費,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進行支付。具體標準可參照市、縣區政府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的遴選標準及程序、工作職責、工作方式等依照張掖市行政復議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印發的《張掖市人民政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工作規則》(張政辦發〔201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