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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轉到《甘肅省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際,省應急廳研究起草了《甘肅省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
(一)必要性。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多數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等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規模小、工藝設備簡單、安全風險較低,普遍存在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培訓重視程度不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力素質不強等問題,安全生產培訓大多委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效果不高。同時,2015年國務院實施“放管服”改革以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安全培訓實行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模式,普遍存在安全培訓機構準入門檻低,培訓師資不能滿足要求,培訓學時不夠、培訓過程造假、培訓檔案管理混亂等問題。因此,制定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
(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解讀
共分為五部分,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安全生產考核標準。
第一部分:范圍。主要明確了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規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明確了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引用的法律、法規。
第三部分:術語和定義。主要對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定義作出解釋。
第四部分:安全生產培訓大綱。主要對培訓要求、培訓內容、再培訓內容、學時安排等作出規定。
第五部分:安全生產考核標準。主要對考核辦法、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再培訓考核要求與要點等作出規定。
三、有關說明
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制定,無超出法定權限設定行政許可等事項,無違規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事項,部分創新性的工作措施也是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國家有關工作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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