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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解讀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工作,促進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甘肅省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甘政發〔2016〕85號)》《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7〕9號),張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完成了《張掖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在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了合法性審核,認為該辦法符合上位法精神及相關規定,總體合法可行。2017年3月20日,經張掖市政府同意發布,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共分4章,21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節能審查、監督管理、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編制的目的和意義、適用范圍、政府及企業投資項目取得節能審查意見時間以及牽頭部門職責。
第二章:節能審查。主要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用能量實行分級管理,明確了省市縣三級開展節能審查工作的能耗范圍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行業;節能報告編制要求;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內容要求;規定了節能審查意見有效期以及延期、變更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節能審查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等。
第四章:附則。明確了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執行要求以及辦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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