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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明晰地下水管理責任,深化地下水取水許可“放管服”改革,針對原《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征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區水務部門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根據張掖市機構改革方案,對《辦法》中各部門涉及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按照國務院、省、市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要求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資源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了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區治理的相關內容。
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對《辦法》中涉及的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進行了修改,壓縮了法定辦理時限,精簡了辦理要件,刪除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條件。同時,按照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的要求, 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實行“目錄之外無審批”,取消了“年度地下水資源開采和機井建設計劃”審批。
三是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辦法》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第37號令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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