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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2017年以來,國務院和住建部先后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國家發改委下發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這些文件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工作改革和創新具有重要作用。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文件精神,積極推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不斷創新,用足用好國家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經過市政府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意見》。
二、《意見》核心內容的說明
(一)進一步明確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的權責。從招標的發起、資格審查方式選擇、招標人代表是否參加評標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決定等均由招標人全面負責,體現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的主體法律地位。
(二)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模式。明確了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社會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發包方式;規范項目招標范圍:嚴格執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以及《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號),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中介服務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招標,并對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決策方式進行了明確,解除了招標人的后顧之憂;規范工程總承包招標,要求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實行評定分離定標方法,為充分體現招標人的自主權,在評標專家推薦出前三名后,招標人可以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擇優確定中標人,打破了按照打分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唯一方法;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遠程異地評標、推動交易和大數據監管互聯共享。
(三)加強招標投標過程及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強化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同時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強化招標代理機構監管,主要體現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誠信管理,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強化合同履約監管,招標人和中標人都要履行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
(四)優化市場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全面推進工程保函替代投標保證金,最大限度釋放建筑企業流動資金;依法科學合理確定開標日期,提高招標投標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節約項目前期工作時間,促進項目早開工、早見效。
(五)建立并落實公開公正的監督及評價機制。對各種招標投標信息依法公開。積極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健全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等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加大查處力度。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三、《意見》出臺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國家出臺涉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的中介機構及投標人執業資格、資質核準的放寬政策很多,改革力度很大,尤其是國家發改委對于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限額進一步放寬,對于招標人賦予更大的決策自主權,但是由于相關配套制度沒有進一步完善,招標人和監管部門在具體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涉及到一些改革創新的事項,需要政府層面出臺制度來規范是十分必要的。本《意見》中的諸多條款,有部分是創新工作的具體化條款,有部分是國家既有標準和規定落地執行的要求,有部分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的具體要求(比如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管理),這些事項以政府層面出臺,一方面具有權威性,便于全市統一執行,另外一方面,把政策粗線條的內容進一步細化,具有可操作性?!兑庖姟房傮w體現了創新、規范和效率的原則,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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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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