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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征求《張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索引號
    620700112/2024-00608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4-08-15 09:13:45
    是否有效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市住建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甘建?!?023〕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張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8月2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郵寄地址:張掖市甘州區濱河新區發展大道中央商務廣場東側張掖市司法局(區法院)立法科王琳收,郵政編碼: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反饋”字樣;

    二、電子郵件:

    zysflf@163.com;

    三、聯系電話:

    0936--5992288。

    附:張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

    張掖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張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甘建?!?023〕 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供應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該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實施,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工作。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審核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社、公安、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籌資渠道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維修、日常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六)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2014年“兩房”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保障。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土地用途,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與建設,應當符合綠色低碳要求,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保修,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范。

    第十九條  公有住房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審核與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在本地就業符合當地政府收入限制規定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外地來張工作及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二)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

    第二十三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

    (三)本人在本市、縣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收入證明。

    第二十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

    (四)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五)非本地區的戶籍證明;

    (六)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五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件或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縣區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二)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退役軍人、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家政服務人員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p>

    (一)申請人須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戶口本(復印件)或居住證(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三個月)證明; 

    (六)申請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諾;

    (七)外地戶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需提供本人在戶籍所在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住房相關證明。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配租時應當優先安排。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配租時予以優先考慮樓層。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按房源籌集渠道分類實施。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本地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資格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三)勞動密集型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企業內部的無房員工,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和范圍由企業制定,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料的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原審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隨機搖號等方式進行配租,確定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二)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新就業職工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申請單位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服務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居住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安排退出。

    第三十七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復查工作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加,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查;對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單位向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復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對象的年度復查工作,由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將復查結果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十九條  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選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委托管理。

    企事業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單位具體負責。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市、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承租人家庭中的孤、老、病、殘等特困家庭,無能力支付租金的,民政部門會同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動態調整租金減免或補貼額度。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一條  租賃合同期滿,經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收入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出售、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用途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八)承租人已有其他住房,但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政策規定執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全生命周期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實現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移交有關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并由市、縣(區)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土地性質的;

    (二)擅自銷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未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建設的。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全鏈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相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滿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富余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可以將城鎮穩定就業的非戶籍住房困難家庭納入保障范圍,并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象銜接,經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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