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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征求《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索引號
    620700112/2024-00543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4-06-14 10:45:00
    是否有效

    為了規范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促進我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6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郵寄地址:張掖市甘州區濱河新區發展大道中央商務廣場東側張掖市司法局(區法院)立法科王琳收,郵政編碼: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反饋”字樣;

    二、電子郵件

    zysflf@163.com;

    三、聯系電話:

    0936--5992288。

    附: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送審稿)

    張掖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3日

    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促進我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各類供水價格行為。包括:農業灌溉、農村居民生產生活、國營農牧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單位以及城市供水企業管網范圍內的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種行業等用水?!?/p>

    第三條??供水價格具體定價權限按《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四條??價格制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護資源、保障基本、節約用水、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市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縣區發改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發改部門做好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用水定額按照《甘肅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第六條??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居民生活用自來水價格實行聽證和公告制度。

    第七條??建立與取水許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各供水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水資源費核入供水價格收取?!?/p>

    第八條??建立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污水處理費按城市供水范圍,根據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隨供水價格一并計量收取。

    第二章??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水價實行季節水價、階梯式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等形式。

    第十條??水價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執行。不跨市(州)省屬、市屬跨縣區、區屬水利工程用水價格,由市發改部門、水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不跨縣的市屬、縣屬水利工程用水價格,由縣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城鄉公共供水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第十一條??各類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定額內用水執行標準水價,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及階梯式水價等形式。對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p>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其分類定價標準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農業灌溉供水價格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畝征收。定額水量之內的實行計量水價,超定額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縣區政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用水價格,由市縣政府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要求,遵循“有償使用,計量收費”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不超過基本水量的,按標準水價計收;超過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實行階梯水價。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生活供水價格實行階梯水價。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體現能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覆蓋9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級水量基數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量。各級水量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級差為1:1.5:3。缺水縣區可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具體由縣區發改部門確定,但不得高于1:3:6。具體比價關系由縣區發改部門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本行政區域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主體責任,縣區發改部門主要負責做好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縣區水務部門按照國家和《甘肅省行業用水定額》規定實行用水定額管理、計劃用水管理,主要負責非居民單位用水定額及超定額用水的核定工作。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范圍為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滑雪場、水上娛樂用水等。

    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20%)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含40%)的加價100%,超定額40%以上的加價150%。嚴重缺水地區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20%)的部分加價80%,超定額21%-40%(含40%)的部分加價150%,超定額40%以上的部分加價250%。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區用水需求情況,經認定并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超定額用水要加大加價標準;拉大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

    第十八條??再生水價格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并實行累退價格機制。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第三章??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鼓勵用戶使用先進的用水計量設施。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農業水費管理制度,實行“水量、水價、水費”三公開,做到先買水,后供水,水過帳清,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規范理順末級渠系管理,推行終端水價。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三條??水價的執行應充分考慮貧困人口、殘障人群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用水權,具體的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由各縣區水務、住建、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發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水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各水管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區發改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張政辦發〔2020〕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送審稿)

    主要修訂內容

    2022年以來,國家和省上先后出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甘肅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等政策,為了確?!稄堃词兴畠r管理辦法》更加符合政策要求,我們對定價權限、表述方式、水價級差、超定額累進加價、再生水使用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原《辦法》共四章27條,修訂后共四章28條。主要修改內容為:

    1.第二條“居民生活、工商業、行政事業、特種行業等用水”修改為“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種行業等用水”。

    2.第三條“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修改為“供水價格具體定價權限按《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3.第四條“節約用水、補償成本”修改為“節約用水、準許成本”。同時增加“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發改部門做好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4.第六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修改為“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居民生活用自來水價格實行聽證和公告制度”。

    5.第十條因定價權限調整,將涉及“縣區”的表述修改為“縣”。刪除“農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價格,由縣區政府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和“對已實行產權改革的民辦、民營中(?。┬退こ讨械挠盟畠r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縣區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具體價格水平由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增加“城鄉公共供水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定價”內容。

    6.第十四條“縣區政府按照價格管理權限”修改為“市縣政府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刪除“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和“生產用水價格按市場調節機制計收”。

    7.第十五條增加“各級水量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內容。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級差為1:1.5:2”調整為“1:1.5:3”。

    8.第十六條“城市非居民用水價格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修改為“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同時增加“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滑雪場、水上娛樂用水等”。

    9.因原第十六條增加了“嚴重缺水地區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20%)的部分加價80%,超定額21%-40%(含40%)的部分加價150%,超定額40%以上的部分加價250%。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區用水需求情況,經認定并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超定額用水要加大加價標準;拉大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該段內容修改后段落過長,因此分二條進行了表述。

    10.原第十七條“合理確定中水(再生水)價格與自來水價格的比價關系,建立鼓勵使用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來水的價格機制,污水處理費的標準根據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建設費用,由縣區發改、住建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修改為“第十八條再生水價格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并實行累退價格機制。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11.原第二十三條“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水費。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修改為“第二十四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12.原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試行)》(張政辦發〔2003〕99號)同時廢止”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6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張掖市水價管理辦法》(張政辦發〔2020〕5號)同時廢止”。

    張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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