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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張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滿足市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加快推動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張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通過網絡發布,面向社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以便修改完善。相關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郵寄信件、傳真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見建議時間自8月18日至8月29日。
電子郵箱:39508138@qq.com
郵寄地址:張掖市甘州區丹霞東路17號張掖市交通運輸局,郵編734000
聯系電話:0936-8257158;傳真:0936-8257158。
附件:張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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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
張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等7部委聯合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是指通過網絡服務平臺預約服務的出租汽車。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或者利用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根據市場需求,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經營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私自轉讓、出租。
第四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和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區網信、公安、發改、工信、人社、商務、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行政許可和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地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平臺服務器未設置在本地的,應當在本地設置數據備份系統。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配備滿足服務的企業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第八條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經營區域為許可行政區域,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原許可的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服務許可申請,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的決定。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在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環保標準,并經檢測合格。
(二)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輛,其車型、質量、配置都要明顯優于本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車,新能源汽車續航里程200公里以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按照行業規定配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載實時監控攝像和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四)網約車外觀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噴涂車體廣告。
(五)網約車須參照本地巡游出租汽車購買相關車輛保險,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機動車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保險,保額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經營者向經營區域的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書、購車發票、保險單及復印件;
(二)網約車經營者出具的車輛入網證明或意向承諾;
(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載實時監控錄像、應急報警裝置現場勘驗證明材料;
(四)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照片及電子版;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先許可后購置。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間未滿3年的現有車輛,經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初審后提出申請??h、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核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網約車經營者或者車輛所有人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初審證明》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公安部門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在審核車輛規定保險、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符合條件后,登記并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將相關信息向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h、區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后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期限為8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當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或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網約車行駛未達到60萬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足8年,車輛所有人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車輛所有人通過網約車公司到原許可的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網約車車輛退出申請表》原件,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所屬網約車平臺注銷該車的運營信息,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資料無誤后,注銷其相關許可手續,并開具《網約車退出通知單》。車輛所有人持《網約車退出通知單》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網約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達標的,可以辦理車輛報廢更新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車輛更新申請: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行駛里程的;
(二)車輛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損,經有關部門認定無法修復,達到報廢標準的;
(三)車輛被搶、被盜滅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取得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人員,向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同時提交本市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公安機關負責審核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申請材料。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應該依法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后追償。
(三)承擔對所屬駕駛員及車輛運營服務、教育培訓、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主體責任,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四)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檢測車輛,檢測結果應當達到相關規定標準。
(五)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協議,并注冊后安排上崗。
(六)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八)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完成服務后,應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應預估車費并告知乘客。
(九)公開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不得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十)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以及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不得利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四)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公布的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的巡游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外觀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按規定使用相關運營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四)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六)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
(八)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者拼車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二十九條 我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經營者、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四條 網信、公安和工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網信、公安、發改、工信、人社、商務、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提供電召、網約服務,以及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細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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