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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公眾征求意見公告
    索引號
    620700112/2023-00103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3-05-11 15:12:17
    是否有效

    為切實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強立法透明度,擴大立法的民意基礎,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張掖市立法條例》《張掖市公眾參與地方立法辦法》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現就《張掖市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342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張掖市甘州區濱河新區發展大道中央商務廣場東側張掖市司法局辦公樓(區法院)13樓張掖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郵政編碼:734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zysflf@163.com;

    三、聯系:王琳,聯系電話:0936-5992793,傳真0936-5937170。

    《張掖市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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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農田防護林作用,筑牢守好國家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田防護林的規劃、建設、保護、修復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田防護林是指以保護農田、保障農業生產條件、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市域范圍內農田和園地的防護林及護路林、護岸護堤林、防風固沙林等。

    第三條【立法原則】農田防護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科學管理、因地制宜、保護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主體】市、縣(區)人民政府是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田防護林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田防護林建設、保護、修復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農田防護林規劃、建設、管理及采伐更新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由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農田和園地的農田防護林由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非林地上的護路林由相應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建設管理;非林地上的護岸護堤林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負責建設管理;其他非林地上農田防護林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明確建設管理主體,落實建設管理責任。

    鄉鎮綜合執法隊依職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考核要求】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實行林長制,分級分區(片)組織實施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田防護林的建設管理納入林長制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任期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防護林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各類媒體、林業企事業單位、志愿者和其他組織開展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農田防護林保護教育。

    第八條【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建設和保護農田防護林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侵占農田防護林的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田防護林建設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總規編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因害設防、因地制宜、節約用地、以水定綠、適地適樹的原則,組織編制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總體規劃。

    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總體規劃應當包括農田防護林發展目標、用地保障、灌溉保障、建設標準、保護管理、采伐更新、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內容,并與林草發展、防沙治沙、水安全保障、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執行。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項目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部門單位、企業和個人在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水利建設、交通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時,應當將農田防護林配套納入建設規劃和設計,并嚴格按照項目批復內容完成配套建設。

    項目批復單位應當將農田防護林的配套建設納入項目驗收,邀請同級林業和草原部門參與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規劃設計完成農田防護林的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建設布局】農田防護林建設原則上主要布局在各級道路、溝渠兩邊和現有各類荒地、空地,采用渠路林結合、主副林帶結合的建設模式。

    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交通設施、水利設施等項目建設中應當盡量保留原有農田防護林,確實無法保留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過適當調整土地利用類型和優化用地布局,補足原有農田防護林面積。

    第十二條【樹種選擇】建設農田防護林應當科學規劃,優化林種、樹種結構,優先使用高大喬木樹種為主的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提高造林綠化質量。不得使用未經植物檢疫、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苗木營造農田防護林。

    第十三條【權屬管理】農田防護林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登記、變更及注銷。

    非林地上新建的農田防護林權屬,按照“誰建設、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確定權屬和管理主體。各類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農田防護林通過驗收后,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可以委托或移交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資金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和支持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個人參與農田防護林的建設管理,對建設和保護農田防護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新建或改造農田防護林,依法依規享受中央財政造林、森林撫育補助。

    第十五條【資源管理】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田防護林智慧管理平臺,運用信息化方式加強對農田防護林規劃、建設、保護的全過程管理,健全和更新農田防護林資源管理檔案,并定期開展調查監測。

    農業農村、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各自管理范圍內的農田防護林,及時向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矢量數據,統一上圖管理。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引導和督促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部門落實相關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

    第十六條【用水保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分配的社會經濟用水指標,統籌安排農田防護林生態用水,保證農田防護林的生長和恢復。鼓勵因地制宜利用冬春閑水、洪水澆灌農田防護林,并按有關規定減免水費。

    農田防護林灌溉系統缺失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恢復渠系或者增設農田防護林灌水設施和節水管網等灌溉配套設施。

    新建農田節水灌溉設施時,應當配套建設獨立的農田防護林灌溉系統。

    第十七條【修復更新】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田防護林修復建設計劃,督促建設管理單位和個人對缺失的農田防護林進行恢復、新建,對退化農田防護林進行修復改造,對成熟和過熟農田防護林依法進行采伐更新,提高農田防護林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第十八條【采伐規范】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應當遵循自然規律,科學有序進行,優先采用分段或分行采伐方式,采伐前,應當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防護林網或者防護林帶。嚴禁采伐林木更新困難地區農田防護林。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全市林木禁伐期。禁伐期內除重大項目建設、防汛排澇和交通、電力、通訊設施安全維護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等特殊情況外,一律禁止林木采伐。

    第十九條【采伐審批】采伐農田防護林采伐實行許可制,按審核許可的范圍、面積、株數及蓄積量進行采伐。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林地上林木的采伐審批;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和園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的采伐審批;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非林地上的護路林的采伐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負責非林地上的護岸護堤林的采伐審批;縣人民政府住建(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的林木采伐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集體、個人、企事業單位等在非林地上營造的其他林木的采伐審批。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審批辦理后,采伐審批部門應當在30日內向縣級林長制辦公室備案。單次采伐超過100株或活立木蓄積量超過5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應當報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伐后更新】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在下一個植樹造林期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林木采伐審批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林木采伐更新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林長制辦公室應當對農田防護林采伐及伐后更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采伐審批部門落實農田防護林采伐更新工作。

    采伐主體可自愿選擇采用認購林草碳匯的方式代替履行更新造林任務,具體辦法由林草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征用占用】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農田防護林用地或者改變農田防護林用途。確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農田防護林或者改變農田防護林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農田防護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農田防護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應當及時除治,并向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控制和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擴散和蔓延。

    需要伐除的農田防護林病蟲木,經市、縣(區)林草主管部門所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現場鑒定后,由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督促農田防護林管理單位依法審批,并由經營單位和個人及時伐除,按有關規定進行除害處理。

    市、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防護林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和預報工作,做好防治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森林防火】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田防護林的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加強巡查管護,配合做好其經營管理范圍內農田防護林的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禁止行為】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燒荒以及其他毀壞農田防護林的行為。

    禁止向農田防護林內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農田防護林幼林地內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占用和破壞農田防護林灌溉渠系、節水管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利用農田防護林土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

    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采伐主體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拒不履行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采伐主體為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農田防護林土地用途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罰。非林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未經審批采伐農田防護林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采伐農田防護林的,林地上的由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非林地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毀壞農田防護林地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農田防護林林木毀壞的,在農田防護幼林地內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非法木材來源行為的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處罰??h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職權向非林地上的林木出具的采伐審批手續可作為木材合法來源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非法排污行為的處罰】農田防護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農田防護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責任追究】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農田防護林毀壞或者嚴重影響農田防護林建設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應當編制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對應當配套建設農田防護林而未建設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限期完成建設任務,拒不整改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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