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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公開征求《張掖市市級道路交通事故 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送審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索引號
    620700112/2023-00101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3-05-11 15:08:18
    是否有效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財政局起草了《張掖市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送審稿)》)。

    《實施細則(送審稿)》起草階段以書面形式征求了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征求到的意見建議反復修訂完善,形成《實施細則(送審稿)》。按照相關規定,目前進入市政府合法性審核程序,現將《實施細則(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3月1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郵寄地址:張掖市甘州區濱河新區發展大道中央商務廣場東側張掖市司法局(區法院)13立法科王琳收,郵政編碼: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反饋”字樣;

    二、電子郵件:zysflf@163.com;

    三、聯系電話:0936--5992793。

    張掖市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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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本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院前搶救費用。

    本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6個月月平均工資的總額。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按照當地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憑據墊付。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續運行。

    第四條 張掖市市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為:

    市級財政部門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根據救助基金設立情況,負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有關政策,執行市領導小組決策部署,做好與省財政廳救助基金撥付銜接工作。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基金墊付費用審核追償工作。

    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迅速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搶救結束后及時出具搶救治療費用清單,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市級銀保監部門負責監督各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救助基金,監督各保險機構在案件理賠時優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

    第六條 市級財政、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銀保監等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救助基金政策的宣傳、提示和解讀。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七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撥付資金: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二)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省市縣區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補助;

    (五)社會捐款;

    (六)其他資金。

    第八條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單獨統計核算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并及時上繳國庫。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賬戶。

    市級財政向救助基金安排臨時補助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預算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撥付?!?/span>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及工作流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各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甘州區轄區范圍內的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從市級基金中劃撥。

    第十二條 發生本細則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且發生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或其家屬申請救助基金墊付的權利、義務及辦理流程。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并送達醫療機構。

    (二)對受害人及其家屬提出的墊付申請,醫療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10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搶救費用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受害人身份證明、搶救費用清單、搶救病歷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三)受害人及其家屬整理搶救費用證明材料,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初審后,于3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證明材料應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救助的原因、救助事項;

    2.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事故經過等案件基本情況;

    3.搶救受害人的醫療機構名稱;

    4.肇事車輛的車輛號牌、所有人姓名、駕駛人姓名和駕駛證及身份證號、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機構、保險單號等(對肇事逃逸尚未找到肇事人員的,此內容可不提供)。

    (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搶救費用墊付通知、醫療機構、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資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以及規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是否屬于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2.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報送市領導小組,待市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受害人或者其親屬。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結算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與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機構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等賠償義務方追償的權利。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約定情況通知賠償義務方。

    第十三條 發生本細則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受害人親屬可填寫《墊付喪葬費用申請書》,并將申請材料報送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墊付的原因、墊付事項;

    2.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費用清單。

    (一)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將審核結果報送市領導小組,待市領導小組研究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救助管理機構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與受害人親屬簽訂協議,約定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喪葬費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機構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等賠償義務方追償的權利。受害人家屬、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約定情況通知賠償義務方。

    (四)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機構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甘州區救助基金墊付申請,須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審核后,報送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申請墊付程序。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或個人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應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章  救助基金追償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追償實行“誰申請、誰審核、誰追償”原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救助基金應當依法墊付,依法追償,未經審批不得核銷。

    第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細則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負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追償,追償資金應全部存入市級救助基金專戶。

    發生本細則第十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于10內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十八條  對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情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向責任人發出償還通知,明確償還基金的金額和期限,并告知償還責任。

    責任人應按照償還通知規定的期限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并注明償還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

    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確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含商業保險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拒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逾期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責任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履行追償程序和職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追償未果的,可以提請市領導小組批準核銷: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過3年未偵破的;

    (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終止,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的;

    (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或者退還的。

    (四)其他可以核銷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核銷情況。救助基金核銷遵循帳銷案存權存原則。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財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依法規范使用,不得用于擔保、出借、投資或者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綜合事務中心作為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救助基金的運行管理,應明確救助基金墊付、追償等相關操作流程,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接收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基金資金;

    (二)制作、發放宣傳材料,積極宣傳救助基金申請使用和管理有關政策;

    (三)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及時墊付;

    (四)追償墊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單位通報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信息;

    (五)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

    (六)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規范救助基金網上申請和審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電話、地址和救助網點;

    (三)救助基金申請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四)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和結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被救助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列入本級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過政務公開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每年2月1日前將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追償情況報送市領導小組,并通過政務公開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將本區域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追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情況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受市領導小組監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組織成員單位對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賬戶的,由銀保監部門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材料或者拒絕、推諉、拖延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級財政、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銀保監等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細化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流程和規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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